本报讯记者 余东明 王家梁
通讯员 德法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曾任德州市民政局局长刘治温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五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妻子即同案被告人姚洪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据了解,刘治温,1953年生人,大学文化。自2005年11月至2010年3月任德州市民政局局长;其妻姚洪芬,大专文化,原系德州市财政局副县级调研员。
经审理查明,刘治温于2007年4月和2009年5月,利用民政局局长职务之便,私自指示会计将德州市民政局账外资金共12万元汇入其妻子和女儿的账户,非法占有用于个人消费。此外,他还于2009年在德州市民政局建设社会福利中心工程期间,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建筑材料供货商以及工程设计商的现金共162万元。其中,其妻子姚洪芬参与受贿147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成军在担任德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中心工程材料采购部负责人期间,利用担任该工程材料组负责人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工程供货商现金21万元。
法院认为,刘治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应数罪并罚。其妻子姚洪芬伙同刘治温共同受贿,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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