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日,银行爆炸案现场。 本报记者 原丽阳 摄 |
上庭 本报记者 原丽阳 通讯员 李金星 摄 |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吴宗泽 翟兰兰 李璟)昨日,备受瞩目的武汉“12·1”建行爆炸案,在武汉市中院公开审理,三名犯罪嫌疑人王海剑、王伟、王安安接受审判。武汉检方认为,王海剑在本案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其主观恶意极其深重,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建议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王海剑在法庭上辩称自己一直是受人胁迫才作案,当庭向受害者家属道歉:“我对不起你们,我是混蛋”。
案发前3人多次预谋
据公诉人指控,2011年7月,王海剑向王伟、王安安明确提出通过爆炸的方式抢劫银行运钞车。在得到王伟、王安安同意后,三人经多次预谋,确定由王海剑选择目标银行、安放爆炸物并在运钞车到达银行时,通过遥控引爆装置引爆爆炸物,由王安安化装成保安上前抢劫钱箱,并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由王伟负责接应。
2011年8月,因害怕受到刑罚处罚等原因,王伟、王安安表示不再参与犯罪,但王海剑仍明确表示将继续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后,王伟、王安安均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阻止王海剑。
两人中途退出一人实施爆炸
2011年11月30日,王海剑决定着手实施爆炸抢劫,并于次日凌晨3时许,携带自制的爆炸物和两袋水泥,骑摩托车窜至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将爆炸物放置于该银行门前人行道上,用两袋水泥压住爆炸物并留下“建筑材料,勿动”的字条,以防止爆炸物被人发现和移动。
爆炸造成两死15伤
12月1日下午5时30分许,当运钞车停在银行门前路边,银行职员将钱箱提出银行准备送上运钞车时,藏匿在附近伺机作案的王海剑通过遥控引爆装置引爆了爆炸物。爆炸致被害人魏某、黄某身亡;致吴某等10名被害人轻伤;致陈某等5名被害人轻微伤;致建行关山一路支行等单位和个人财产损失共计价值12.7万元。爆炸后,王海剑抢劫钱箱未遂,骑摩托车逃离案发现场。公安机关分别于2011年12月16日、12月8日、12月7日将王海剑、王伟、王安安抓获归案。
3被告人均被指控爆炸罪
公诉人认为,王海剑、王伟、王安安在公共场所引爆爆炸物,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构成爆炸罪。庭审中,王海剑被公诉机关认定为主犯,建议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庭上,王伟与王海剑当庭互掐。王海剑自称掉进了王伟的“圈套”,“制造炸弹是我们三人一起干的,而我也是在王伟的安排下最终作案。”
昨日上午9时,此案在武汉市中院首次开庭,至下午3时结束。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此案。
庭审过后,王海剑父母表示,若儿子被判死刑,他们将提起上诉。
指控
检方建议判处
王海剑死刑,立即执行
举证阶段,检方出示了大量有关王海剑作案工具及案发现场的照片。现场照片显示,案发后的涉案建行内已被气浪震得一片狼藉,而四周建筑物和车辆都蒙上了厚厚的灰尘。
当庭播放王海剑放炸弹录像
相关证据还显示,作案后王海剑还在近十处不同地点丢弃其未曾使用的炸药和炸弹零件。
检方还播放了一段王海剑安放炸弹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时间为2011年12月1日凌晨3点36分。画面右下方,一个头戴白色头盔的男子正在案发地安放水泥袋。法官问王海剑:“画面中的人是不是你?”王海剑当即答是。
公诉人认为:被告王海剑、王伟、王安安依法构成爆炸罪,3人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在劫取金融机构财产的主观故意下,共同实施了非法制造爆炸物,并在公共场所引爆爆炸物的方式,抢劫银行运钞车的犯罪行为。造成2人死亡、15人受伤;公私财产损失12.7万元的严重后果。3被告分别触犯了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爆炸罪、抢劫罪,属于典型的牵连犯。因此,应当从重处罚,以危害后果最为严重的爆炸罪定罪处罚。
王海剑被控为案件主犯
王伟、王安安虽然没有参与在公共场所引爆爆炸物的实际行为,但是王伟为王海剑非法制造爆炸物提供了场所,王安安则直接参与制造爆炸物。两人多次与王海剑预谋、测试引爆装置等,这些行为为王海剑最终实施爆炸行为提供了重要帮助,与危害结果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三人应共同承担犯罪既遂的后果。其次,王伟、王安安在共同犯罪中,可以依法认定为从犯。
王海剑则辩称,自己在犯罪过程中是受王伟胁迫、指使。公诉方指出,王海剑的这一说法与之前他在公安机关供述不符。此前,他供述自己邀约了王伟、王安安参与犯罪。
建议判处两从犯10年以上
对于王海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公诉人陈述时激愤不已:爆炸发生时间为下午5点半,银行旁的关山中学正是放学时间,路上有很多学生;而银行旁的超市此时人流量也较大。然而就在此时此地,为了实现自己一夜暴富的梦想,王海剑不顾一切地按下了手上的引爆器,重达5公斤的烈性炸药被瞬间引爆,17名无辜路人伤亡。现场水泥地面被炸出深达50公分、宽达近90公分的大坑。
公诉人认为,依照刑法,建议对王海剑处以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建议对王伟、王安安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供述
王海剑自称曾在案发前减掉5公斤炸药
“愿捐出眼角膜赎罪”
王海剑称,为了保证作案万无一失,他们曾利用谷歌地图多次踩点,又把该银行的上下班时间、运钞车大致停放位置摸准。还到银行门口模拟实验过10余次,目的是检验是否能够顺利进行遥控爆破。
案发当日凌晨,王海剑将水泥袋炸弹安置好。然而,到了第二天早晨,运钞车曾有一次停靠在爆破点的机会。但王海剑并没有下手。其自称,当时他认为所埋的炸药太多。所以他又赶去将炸药减掉5公斤。但是,当运钞车下午5点半再次停到银行门口时,却与炸点有了6米的距离。而王海剑心知炸弹的有效范围仅为4米。
自称手抖才误按开关
“你明知当时炸弹已经炸不到运钞车,为什么还按下按钮?”法官问王海剑。
王海剑称,当时他躲在一个柱子后面,盯着运钞车时手一直在抖。因为遥控装置开关按钮与保险按钮间只有1毫米。而当时遥控器在他裤子口袋里,当他准备打开保险时,却误按到引爆键。
“你知不知道当时路面上有很多行人,爆炸会发生伤亡?”法官问。王海剑答:“我视力不好,只能看清10米之内的区域,当时我头戴头盔、墨镜,视线受遮挡,能看到的范围只有30度左右。”而且在他的想象中,运钞车一停到银行门口,周边就要戒严,不许行人通过。所以他认为运钞车旁不会有人。
“难道你就没想过会炸到运钞员?”法官反问。王海剑解释,他埋设炸弹只是为了利用爆炸产生的气浪将运钞员震晕,他自己就可以趁机夺走钱箱。
当庭向受害者家人道歉
“在你心中什么样的事情才算大?”法官责问王海剑。
王海剑沉默不语。法官此时正色质问王海剑:“你看看你的左前方,是部分受害人的家属。你此时此刻面对他们,心中有什么想法?”
“我对不起你们,我是混蛋。”王海剑猛然抬起头,向原告席道歉。他还表示将让家人尽一切能力,来赔偿受害人损失。此后,王海剑被暂时押下,王伟出庭受审。
王海剑说:“我对不起这些被我伤害的人,我错了。不奢望得到他们的原谅,我只能要我家人砸锅卖铁对他们进行赔偿。我的左眼基本上没有用了,我愿捐献右眼角膜赎罪。”
稚气未脱的
爆炸案嫌犯
昨日上午9时,该案在武汉市中院一号法庭开庭。旁听席上座无虚席,王海剑父母、妹妹等亲属均到庭。
主审法官王建敏落槌宣布开庭,6名身着制服的法警将王海剑、王伟、王安安三名被告人押上法庭。站在最前的王海剑低头入庭,径直走入被告席。此时,其母忍不住喊出他的名字,而他仅往旁听席匆匆一瞥,便再未回过头。
法官首先宣读三名男性被告身份:王海剑,1987年生,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王伟,大学文化,1982年生,湖南张家界景区驻武汉办事处员工;王安安,1986年生,高中文化程度,无业。
记者观察到,站在被告席上的三人均稚气未脱。其中,个头最矮的王海剑较之被捕时白了许多,更显年轻。没站多久他已将戴着手铐的双手托在身前的铁栅栏上。然而,在法官询问他们身份情况时,王海剑的回答却最迅速,最响亮。
记者观察
“存在过失爆炸罪的可能”
昨日庭审中,王海剑的辩护律师之一、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延美认为,昨天的开庭,辩护方跟公诉机关并无太大争议。
胡延美称,王海剑肯定是这起案件的主犯,他被控爆炸罪名,这一点辩护方并不存疑,只是认为,王海剑可能存在过失爆炸罪的可能。 他们所进行的刑事辩护,不是有罪无罪之辨,而是认为,王海剑作为这起爆炸案的主犯,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但王海剑的生命,同样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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