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日,银行爆炸案现场。 长江商报记者 原丽阳 摄 |
上庭 原丽阳 通讯员 李金星 摄 |
中新网武汉5月14日电(记者 徐金波)2011年12月1日发生在武汉关山附近建行爆炸案,14日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主犯王海剑因犯有爆炸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免于赔偿责任;从犯王伟被判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从犯王安安有自首情节,被判6年。两名从犯须赔偿受害人家庭共计5万元经济损失。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吴宗泽 翟兰兰 李璟)昨日,备受瞩目的武汉"12·1"建行爆炸案,在武汉市中院公开审理,三名犯罪嫌疑人王海剑、王伟、王安安接受审判。武汉检方认为,王海剑在本案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其主观恶意极其深重,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建议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王海剑在法庭上辩称自己一直是受人胁迫才作案,当庭向受害者家属道歉:"我对不起你们,我是混蛋"。
案发前3人多次预谋
据公诉人指控,2011年7月,王海剑向王伟、王安安明确提出通过爆炸的方式抢劫银行运钞车。在得到王伟、王安安同意后,三人经多次预谋,确定由王海剑选择目标银行、安放爆炸物并在运钞车到达银行时,通过遥控引爆装置引爆爆炸物,由王安安化装成保安上前抢劫钱箱,并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由王伟负责接应……[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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