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衣店工作人员疏忽,将花圈上死者的名字“王建兵”错写成了死者连襟的名字“王文兵”。为此,王文兵将寿衣店老板诉至青浦区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法院审理后判决寿衣店老板赔偿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回放
2010年10月,小菡的叔叔王建兵病逝。几天后,她来到某寿衣店准备购买两个花圈悼念叔叔。谁料想,该店店员因疏忽大意竟将其中一个花圈挽联上的名字写成了“王文兵”。这个王文兵不是别人,正是王建兵的连襟。小菡当时并未发现,结完账后就将花圈送到丧事现场。
吊唁会上,一个老乡发现了花圈的异样,赶忙告知王文兵。王文兵连忙找到小菡询问事情来龙去脉,小菡随即电话联系该寿衣店老板到现场处理。
寿衣店工作人员马上来到吊唁会现场赔礼道歉并更换了挽联。随后,寿衣店老板也赶到现场向王文兵赔礼道歉并协商赔偿事宜,然而双方未达成一致。
此事之后,王文兵一直耿耿于怀,看到花圈心里就不舒服,晚上也会想起而影响睡眠,遂诉诸法院,认为寿衣店行为已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农村风俗习惯,花圈是悼念死者的祭奠物品,生者名字出现在花圈挽联之上难免会产生不安、不详之感。寿衣店工作人员的过错侵害了王文兵的人格利益,造成其精神损害,应予以弥补。
以案说法
问:寿衣店行为为何不构成对王文兵名誉权的侵犯?
答:名誉权,是指公民对于根据自己的观点、行为、工作表现所形成的有关其素质、才干、品德的社会评价不可侵犯性的权利。公民依法享有就其自身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本案中,寿衣店工作人员在书写花圈挽联时将“王建兵”错写为“王文兵”,但“王文兵”并非特指本案原告。且寿衣店已前往事发现场更换了错误的挽联并当场赔礼道歉,故该行为并不会导致对王文兵社会评价的降低,所以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法词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陈琼珂 岳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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