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损坏排水设施最高处罚10万元
2012年05月02日10: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全国第一部对水务管理的地方性立法《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5月1日起实施。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抬高地面标高
城市建设地面硬底化和排水设施的不配套是导致城市内涝的重要原因之一。有专家指出,必须从源头上控制排水秩序,采用透水材料、建设蓄水场所等工程措施,从而起到滞留雨水,缓和下游排水压力的作用。
对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应当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相衔接,同步实施排水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抬高地面标高。同时,《条例》还加大了违法排水和损坏排水设施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对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污水和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建设单位擅自抬高地面标高以及各类损害排水设施并造成损坏等行为,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整改、修复或者赔偿。
加大了对违法排水行为处罚力度
《条例》加大了违法排水和损坏排水设施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对将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污水和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擅自抬高地面标高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各类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未造成设施实际损坏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修复或者赔偿,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杜娟 通讯员卢绍琨)
作者:杜娟 卢绍琨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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