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支出是否免缴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所得是否全部免税?企业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有哪些税收优惠?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针对近一段时间纳税咨询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统一解答。
职工福利费不超薪金14%
准予税前扣除
问: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职工福利费的支出经常出现,这些支出是否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答: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我国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也做了相关规定,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
净所得免征所得税
问: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是指全部所得免税吗?
答:纳税服务司介绍,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该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该项目净所得为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减除各项相关支出后的余额。”纳税服务司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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