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银行未获授权私查征信记录被诉至法院
2012年05月04日07:39
来源:中国新闻网
日前,南京的郭先生分别将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和南京银行诉至法院,原因是这两家银行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以贷款审批、信用卡审批的名义向人行南京分行查询其信用记录。根据2005年出台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但必须获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业内人士指出,郭先生的案例表明,在该办法的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着漏洞,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和信息的保护有待完善和改进。
人行南京分行已对两家银行开出罚单
2011年5月16日,郭先生到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查询征信报告时,发现民生银行、南京银行在其不知情、未授权的情况下查询了他的信用信息。2011年12月底,郭先生分别将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和南京银行告上南京玄武区法院和白下区法院。日前,南京玄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侵权行为成立,被告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但白下区法院尚未开庭。
据玄武区法院判决书显示,在未取得郭先生授权下,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分别于2010年9月15日、2011年3月11日,以贷款审批、信用卡审批的名义向人行南京分行查询郭的信用记录。民生银行所查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住址、职业、所有银行贷款及办卡信息、是否欠款的信息、电话号码等。据媒体援引郭先生的话称,其只在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办过信用卡,但在查询信息之前已经注销,之后既未申领新卡也未申请贷款。而郭先生从未在南京银行办过任何业务,但该行于2010年12月6日私自查询了其征信报告,查询目的称是贷款审批。
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对其行为给予的解释是“二次开发客户”,但该解释并不能令人信服。据悉,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不过,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已依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对两家银行做出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应获取“书面授权”
信用记录这一个人隐私内容,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被人查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的公开信息,“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出具的记录您过去信用信息的文件,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它可以帮助您的交易伙伴了解您的信用状况,方便您达成经济金融交易。”
目前,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初步建成。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最早是从1999年7月人民银行批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试点开始的。2004年底实现15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全国7个城市的成功联网试运行。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的联网运行。经过一年的试运行,2006年1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约8亿人,全年累计查询次数为2.4亿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个人征信业务常见问题解答中针对“他人可以随便查询我的信用报告吗?”这一问题明确回答“不可以”,并指出“个人信用报告中的很多信息都是您个人的敏感信息,是不能让别人随便查、随便看的。各国在这方面都制定了严格的制度,限制信用报告的使用,保护公民的隐私。因此,任何机构或个人如果想查看您的信用报告,必须首先获得您的书面授权。”
而在回答“商业银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也明确指出,“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在办理审核个人贷款申请;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申请;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受理法人、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等业务时,可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其中除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时无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同意外,因办理其他业务需要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都必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改善不应只在制度建设上 也应在技术手段上
但现实情况是,有媒体报道,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已实现全国联网,只要与银行发生过借贷关系,国内任何商业银行信贷网点都可以查询到个人信用报告。
业内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央行的规定很明确,只有得到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才能查询其信用记录,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因为银行和央行信息数据平台之间有接口,这意味着银行“有便利”在未经授权下也存在越权查询的可能性。“郭先生的这个案例表明,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着漏洞。”该业内人士说。
有专家指出,这个系统的风险存在于三个方面:一是设计这个系统时,没有建立个人信息识别的查询系统,难以鉴别是否是当事人授权查询;二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查询窗口或者说钥匙,没有妥善监管;三是查询之后,对当事人没有一个反馈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杜金富日前在2012年征信工作会议上指出,会择机出台《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暂行规定》。杜金富表示,要做好征信数据质量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其措施就是制定对数据质量的激励措施,加强对数据质量和信息保护的检查管理。
长期从事信用体系建设研究的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陈新年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6年建立至今,时间并不长,这类纠纷的发生在所难免,表明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和信息的保护有待完善和改进,而这种改善,不应只在制度建设上,也应在技术手段上。 记者张莫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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