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冒群)就因为上班乘坐了黑车,江苏一家科技企业的员工张先生被公司开除了,原因是公司职代会通过了“不允许乘坐黑车,违者以开除论处”的另类决议。委屈的张先生将维权官司从仲裁委打到法院,最终获得赔偿。昨日,张先生的维权故事被列入江苏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中。
张先生于2007年11月5日进入江苏某科技公司工作,2007年12月26日,张先生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2月26日起至2010年12月6日止。合同还对张先生的工作岗位、工资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08年9月8日,江苏某科技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不允许乘坐黑车,违者以开除论处”的决议,以制止职工乘坐不安全的黑车上下班。
2009年4月13日,张先生休息。当日上午10点左右,张先生乘坐一辆黑车前往江苏某科技公司宿舍区,被门口保安发现,并记录在案。2009年4月20日,科技公司向张先生发出离职通知单,理由是:张先生乘坐了非法营运车辆,按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规定,公司解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
只乘坐了一次黑车就被公司辞退,张先生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乘黑车被辞”是职代会通过的决议为由,驳回了张先生的仲裁请求。
张先生不服仲裁,又将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禁止坐黑车适宜作为倡导性规定,不宜作为禁止性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该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张先生支付赔偿金。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制定规章制度的内容。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情合理,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过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否则,其惩罚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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