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泉州中院在南安法院一审宣判该案:黄某根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发】被催债时开车闯祸
黄某根28岁,南安人,曾向周某胜连本带利借了15万元。借款到期后,迟未履行还款承诺。
去年8月31日凌晨,周某胜和担保人黄某成一同将他约出,商谈还款事宜。当时黄某根喝了酒,无证驾驶一辆灰色宝马车,应约来到南安市区成功街,而周某胜则带来了10多人等候。到达现场后,黄某根摇下车窗,见对方人多不肯下车。周某胜上前试图拔掉车钥匙时,黄某根加大油门离开。
开走100米后,黄某根却突然掉转车头,朝仍站在人行道上的周某胜等冲来。人群迅速散开,轿车冲到绿化带,撞倒一棵绿化树。不幸的是,绿化树砸中尚未躲开的陈某如,后者送医抢救后死亡。经鉴定,系严重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而死。
事发后,周某胜等报警。逃离现场的黄某根也报警称自己被抢劫。警方后通知黄某根到派出所谈“被抢劫”一事,黄某根在妻子的陪伴下到派出所,随后被刑拘。事后经调解,黄某根家人赔偿了陈某如一家85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庭审】
律师:宜定“故意伤害”
黄某根的行为到底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成了庭审焦点。
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向法院起诉。黄某根则辩称,事发时,其开车并非要去撞人,也没有想要将人撞死,其行为不是故意杀人。黄某根还称,案发后自己主动投案,是自首,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举证称,黄某根驾车返回现场时,已采取制动措施,车速慢,且是在遭人砸车后才驶上人行道,并非直接撞向人群,并无杀人故意。律师还提出,砸伤被害人致死的绿化树根系不牢,也是被告人无法预见的;案发前被害人一方对被告人实施暴力行为,案发后,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等,建议按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决】
认定“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黄某根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为泄愤报复而开车撞击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理由是,黄某根与被害人一方发生纠纷后,驾车离开现场,又掉头以较快速度冲撞人群,继而撞倒绿化树,绿化树则砸中陈某如并致其死亡,足以证实黄某根具有报复他人的目的。黄某根驾车冲撞人群,主观上具有放任被害人伤亡结果发生的故意,其行为符合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要件。
另外,黄某根辩称其无报复目的等也被法院驳回。对于自首问题,法院认为,黄某根因报假案,应公安机关要求接受询问,而非自己犯罪后主动投案,依法不属自首。
法院认为,鉴于案发后黄某根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本网记者 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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