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 本报记者刘珊 通讯员樊斯坦 张芳 翁涛 实习生吴秋梅
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湖北法院民事(民生案件)审判工作蓝皮书(2009年—2011年)》,并公布2011年度十大民生案件。
3年来,全省法院加大民生权益保护力度,构建便民利民的审判工作机制,在乡村、社区、企业、学校等设立了2100多个便民服务点;开展人民法庭巡回审判,降低群众参与诉讼的成本;积极推进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快速化解纠纷。
2009年至2011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民事案件共60万件。其中,涉及民生问题的案件增幅尤为突出,人身权纠纷案件3年来增长123.36%,房屋拆迁合同纠纷3年来增长391.06%。
蓝皮书介绍,增幅较大的,还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因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引发的纠纷、民间借贷中违法和违约行为引发的纠纷等。
借款月息高达10% 法院认定高出部分无效
【案情】2009年2月至5月间,覃某先后5次从覃甲处借款28.5万元:约定当年年底前付清全部款项,每月利息按10%计算。后覃某逾期未能还款,覃甲诉至法院,要其还款30万,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息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高于这一标准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覃某除向覃甲偿还本金28.5万外,还应自约定计息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点评】省高院副院长崔正军介绍,跟江浙相似,我省民间借贷以生产性借贷居多。出借人应当将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合理、合法的收益方式,在借款之初审查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不能贪图高额利益而忽视法律风险。
银行卡莫名遭盗刷 银行被判赔本金加利息
【案情】胡某等6名储户办理了某银行的储蓄卡。2010年6月,胡某等人卡上存款被他人分多次在ATM机上盗取、盗转。胡某等人立即报案,但至今未能抓获嫌疑人,存款大多数未追回。胡某等人因与银行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胡某等人的储蓄卡存款支取明细表及报案记录、监控摄像资料等,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胡某等人的存款被他人盗取的事实。银行认为胡某等人可能存在出借、遗失储蓄卡的行为,在该银行的存款亦可能是其自己或委托他人支取,但又提不出证据,对此,该银行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判决银行支付胡某等人存款本金及利息。
【点评】由于银行安全防范措施不当,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应当对存款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牙龈癌患者牙床遭切除 医院未尽告知义务要担责
【案情】2004年10月6日,张某因牙龈癌入住襄阳某医院进行放疗和化疗。经医院诊断,拟行“下颌骨切除术加胸大肌皮瓣修复术”(即牙床切除),当年10月23日施行手术。术后张某不能说话和正常饮食,而且面部断骨外露、口漏,于次年1月19日去世。病历载明的死亡原因为:恶性肿瘤晚期,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不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
2009年该案进入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医院在实施手术中变更手术方案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省高院认为,该医院无证据证实其将手术方式改变及该手术的风险、后果告知张某家属,故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
【点评】省高院副院长崔正军介绍,3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数量稳中有升。在审理中,坚持充分保护患者权益和兼顾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的原则,有力促进了平等、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的形成。部分法院尝试依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一审调撤率连续两年保持略高于70%。 (来源: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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