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子大战异常艰辛。为了女儿的抚养权,她一退再退,一让再让,先是放弃共同财产,继而包揽抚养费用。然而,在赢得女儿抚养权后,她反悔了,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为女儿讨要奶粉钱。
2012年五一前夕,湖南省湘中某县法院辨法析理,“零抚养费”官司尘埃落定。
放弃抚养费,赢得抚养权
2011年10月,文波和孙洁的婚姻之舟在风雨中飘摇。一番争吵后,孙洁找来一支笔,又从一个笔记本上撕下两页纸,快速拟就一份离婚协议,甩到丈夫面前。
文波和孙洁都是湘中某县人,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一年后踏进婚姻殿堂。婚后初期,夫妻俩恩恩爱爱,2007年生育女儿文文,更是让这个家庭时时飘出欢声笑语。然而,这夫妻感情说不清,道不明,文文3岁时,这对夫妻已经小吵天天有,大吵三六九。夫妻俩脾气都很倔犟,如今离婚的话儿出了口,再无回旋余地。
好在4岁的女儿,让夫妻俩闪电离婚的冲动暂时搁浅。夫妻俩都要把女儿带在身边,这离婚大战变为夺子大战,一时间难分胜负。
夺子大战持续4个月,成为了拉锯战。怎么办?摆在孙洁面前,有两条路可供选择:或者走上法庭,由法庭来裁决女儿由谁抚养;或者再行协商,以妥协来换取女儿的抚养权。女儿已经4岁,多半时间由公公婆婆带养,交给法庭裁决的话,结果孰难预料,思来想去,孙洁决定再跟文波谈判一次。
2012年2月初,谈判拉开序幕。
“文波,我了解你,对于女儿,你并不是特别关心。之所以跟我争女儿的抚养权,不过想多分割一些财产罢了。对于财产,我可以让步,全部给你也行。”孙洁率先开口,直白地表达了自己的意思。
“你的收入比我高,女儿在你那里,可以有更好的物质条件。可文文是你的女儿,也是我的女儿,何况,文文的爷爷奶奶十分疼爱文文。”文波仍然不愿意放弃女儿的抚养权。
“文文由我抚养,抚养费由我负担,财产全部归你;如果你一定要抚养文文,那么抚养费由你负担,财产全部归我。”孙洁抛出了最后底线。她知道,文波一定会选择“零抚养费”。
果然,文波接受了孙洁提出的女儿抚养权归属的决定办法,而且如孙洁所想,没有选择女儿的抚养权。随后,孙洁和文波走进了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奶粉钱你还得给
离婚后,孙洁带着文文生活。孙洁在一家公司工作,是公司的业务骨干,收入高,工作忙,为此,她把母亲接了过来,帮忙带孩子。母亲对女儿离婚的细节并不知情,现在听女儿说,为了文文的抚养权,竟然不要文波负担一分钱的抚养费,老太太愤愤不平。
母亲天天在耳边唠叨,孙洁慢慢地认同了母亲的观点。她准备反戈相击。
2012年3月初,与文波离婚还不到一个月,孙洁便以女儿文文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理人,把文波告上法庭,诉称离婚时签订的关于女儿抚养费由孙洁一人负担,文波无需负担的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是不平等协议,请求法院判令文波每个月支付女儿抚养费从0元增加到6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2012年五一前夕,湘中某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法庭上,孙洁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理由。“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文波作为父亲,应当抚养女儿,给付抚养费。”换言之:文波,你是孩子他爸,你得给奶粉钱。
“我得给奶粉钱吗?”文波的回答依然是不。文波辩称,如果没有当初零抚养费的离婚协议,他应当给付女儿抚养费,但是,离婚时既然已经就女儿抚养的问题取得一致意见,那么,双方关于女儿抚养的事宜,就得遵守抚养协议。女儿固然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可那有一个前提,情况发生变化,女儿的抚养费用显著增加了,或者父母一方的抚养能力显著降低了,现在有没有这样的变化呢?答案是没有。因此,对于原告的诉求,法院应当驳回。
法庭上,这对曾经的夫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零抚养费”的协议合法吗?有“保质期”吗?
公堂PK:零抚养费合法吗?
这起“零抚养费”官司,让法官颇费思量。经过深思熟虑后,主审法官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主审法官表示,正确处理本案,关键在回答好两个问题:其一,父母离婚时,一方能否不负担子女抚养费?其二,父母离婚后,抚养协议的“保质期”有多长?
第一个问题,换一句话说,就是“零抚养费”合不合法?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这种抚养义务首先体现为物质上的付出。当父母离异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物质上的付出,必须对等平均吗?恐怕不是。能力强者,可以多承担;能力弱者,可以少承担。对此,没有异议。那么,如果一方的经济能力,足以满足抚养未成年子女物质上的所有要求,而该方又自愿承担全部的抚养费用,是否可以呢?当然可以。孙洁和文波离婚时,就是这种情况,孙洁自愿承担女儿全部抚养费,而孙洁也有能力独力承担女儿全部抚养费,因此,孙洁和文波离婚协议中,文波无需承担抚养费的内容是合法的。
第二个问题,抚养协议“保质期”的问题。零抚养费的协议有效,有效期有多长?要看情况。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父母离婚后,子女可对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但必须是“合理要求”,方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何确定“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①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②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依据该规定,确定合理要求应综合考虑3个因素:一是子女是否因生病、升学而大幅度增加了支出;二是父母的经济状况与达成子女抚养协议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三是被请求方是否有给付能力。孙洁和文波刚离婚,旋即以女儿名义起诉要求文波给付抚养费,显然不具备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因为双方的情况,与离婚时相比并无变化。
据此,湘中某县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孙洁和文波都没有上诉。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