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许昌讯(记者王晓磊通讯员和忠兰国艳)张某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14次入室盗窃,所选择的目标都是临街的门面房。不同于其他窃贼的是,张某每次行窃都“全副武装”,同时因为怕被人发现挨打,还随身携带电警棍壮胆。近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了该案,张某因犯盗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2个月,罚金5000元。
张某是信阳人,在许昌市区租房居住。由于张某和妻子离婚,独自生活的张某为了谋财,盯上了路边的门面房。
2011年3月9日21时许,张某骑着自己的蓝色电动车在市区四处转悠,伺机作案。他行至市区新兴路附近一家窗帘店门前时,发现这家店铺大门紧锁,里面好像没有人,便绕到该店后面,用随身携带的液压钳把店铺后窗上的钢筋剪断,然后从窗户爬进该店内,拿出随身携带的电警棍,打开上面的电灯用于照明,从该店中偷走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部数码相机。
偷完东西后,张某“原路返回”。几天后,张某把盗窃所得的笔记本电脑以500元的价
格变卖。
2011年5月的一天,21时许,张某又一次骑上电动车外出行窃。这次,他瞄上了市区仓库路附近一家烟酒店。剪断窗户上的钢筋进入该烟酒店之后,张某四处寻找,没有找到现金,便从店内找到一个红色袋子,装了38条价值近3000元的香烟逃走。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张某多次采用“破窗”的方式行窃,很快引起警方的注意。6月10日,张某被民警抓获。
从张某的住处,民警找到了他用于作案的液压钳和电警棍等。据张某交代,这些工具都是他特意购买的,外出行窃时之所以随身携带电警棍,主要是为了壮胆,怕自己盗窃时被人发现遭到暴打。据了解,张某行窃的时间通常在21时许,选择的作案地点多是一些临街的营业场所。短短的两个月内,他共实施入室盗窃14次,盗窃的财物价值34474元。
5月2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采取盗窃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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