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广南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抗诉 履行监督职责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办理的陆某某、李某某等人与李某、马某某、黄某某雇工劳动过程中人身损害纠纷一案获上级检察院支持抗诉,并于4月25日在广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受州检察院指令,该院指派检察员王启洋、王立智出庭履行诉讼监督职责。
陆某某、李某某等人与李某、马某某、黄某某雇工劳动过程中人身损害纠纷一案,该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经调卷审查核实,发现该案系建筑工程发包、转包雇工劳动过程中因发包人、转包人未尽资质审查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雇工劳动过程中人身损害死亡的人身损害纠纷案,工程发包人马某某、承包人李某以及转包人黄某某应对雇工陆某某在劳动过程坠落死亡负连带赔偿责任,应赔偿受害人陆某某的抚养人陆某某、李某某等人相应的经济损失。依法对该案审查后提请上级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审查意见并获得州检察院的支持。
该院派员出席了再审法庭,参与了整个庭审过程,宣读了抗诉书,并在庭审中发表了庭审意见。通过出庭参与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为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奠定了基础。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杨国才 刘勇)
作者:杨国才 刘勇 (来源:新华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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