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莉)昨天,市教委、市发改委、市纠风办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2012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幼儿园开特色班禁止另行收费
根据规定,幼儿园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在保教费外另行收取费用。
同时,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幼儿园按照自愿、有偿、不盈利的原则,可以向幼儿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幼儿园定期对代收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义务教育禁收择校费借读费
《意见》要求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严格学籍管理。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以任何名义收取择校费、报名费、测试费和借读费。严禁通过跨区域招生、招收特长生、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等方式招生的乱收费行为。
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学生入学和招生录取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正常捐赠收入一律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收取,向捐赠人开具规定的捐赠票据,收入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向中小学捐赠的设备等要全部上缴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具体按各区县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三年内取消高中择校生
目前本市对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择校生要统一纳入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学校招收择校生数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正常招生计划的15%,择校生分数不低于学校正常录取分数线20分,择校费收取标准每生不超过3万元。
教育部要求各地区要在三年内取消高中择校生录取。昨天下发的《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择校生录取工作,把学校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严禁在择校生之外以借读生、自费生等名义招收学生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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