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抢劫他人财物,潜逃新疆8年后被抓捕归案的王某,被平罗县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3年3月29日晚,王某伙同马某到平罗县崇岗镇林某粮油综合商店,持刀入室,抢劫现金57元,案值1700余元的香烟、手机、黄金戒指和衣物等物品。案发后,王某逃离现场。
2011年8月30日,平罗县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三部门联合发布了“致在逃人员家属的一封信”,规劝在逃人员主动投案自首。民警赶赴王某父亲家中,给其家属做思想工作,劝王某主动投案自首,王某父亲将王某在新疆的住所提供给了民警。王某接到父亲的电话后,表示愿意投案自首,在其准备安顿好家人就回去自首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捕。(李蕾张建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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