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记者 彭 蓓
上个月底,《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审。其中,最有争议的条款为第四十七条 “出租屋业主不作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将房屋出租给辖区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认定的超生人员的,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罚款。不少市民将其解读为“出租屋业主把房子出租给超生者,将被罚款2000元”。昨日,市卫人委有关人士对市民关注的问题做了回应。
房东查房客超生属误读
“条例草案并没有要求由房东去调查房客是否超生,这属于误读。”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解释,仔细阅读第四十七条可以发现,认定房客是否超生的仍然是辖区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而不是房东。
具体执法过程中,计生部门在调查后认定房客属于超生的,会将此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房东,需要房东配合计生部门的工作就是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内容所提到的。
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出租屋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应与辖区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提供承租人员的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不得把房屋出租给拒不接受辖区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处理的超生人员。
“从第二十四条也可以看出,只是不允许房屋业主把房屋出租给计生部门处理的超生人员,并不需要房屋业主来认定租客是否超生,因此也就不存在让房东去查计生证这回事。”这名工作人员表示,对市民疑问较多的条款,将会明确细化,避免误解。
境外生二胎应为超生
境外生二胎,到底算不算超生?条例草案中未予明确,但却是很多市民关心的问题。市民刘小姐说,深圳毗邻香港,身边有很多朋友都在香港生了孩子。那么赴港生二胎算不算超生呢?她希望条例草案能明确提出来。
对此,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强调,虽然国家和省人口计生立法无具体条文表述“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不符合生育政策,赴国(境)外生育二胎,属超生行为”,但从法理解释,该行为应当定性为超生。
目前在具体执法方面,各地主要依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此类问题的批复操作。2010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对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不符合规定在境外生育问题请示的复函指出: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应当计算该子女数。
2007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对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有关政策性问题请示的批复:夫妇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属违法生育,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如其子女不在内地办理入户手续,不回内地定居,可暂不征收社会抚养费。
“由上述批复可以看出,夫妻双方均为内地居民的,如果在内地没有生二胎的指标,即使赴港生二胎,仍然属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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