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起,团购网站必须网上亮照,必备电信许可,不得泄露顾客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二年……辽宁省有关部门给网络团购立规矩。
网络团购快速兴起
近两三年,网络团购迅速兴起。其做法是借助网络,将有相同购买意向的零散消费者集合起来,组团向商家成批量购买,求得最优惠的价格。
据了解,网络团购的主力军是年龄在25岁到35岁的年轻人,但目前大有向其他年龄层消费者拓展之势。团购的商品从餐饮、电影票、图书、软件、玩具、酒店住宿、家电、手机、电脑等,向家居、建材、房产等大宗商品发展。因其发展速度迅猛,对传统商业模式影响巨大,有人以新型商业模式的“冲击波”来形容它。
“这种消费新模式,以其方便快捷,特别是消费者能得到较大的折扣或价格优惠为特点,势必越来越受消费者欢迎。但也出现一些需要及时规范解决的问题”。5月17日,沈阳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有关负责人在谈到网络团购时说。
从近期沈阳市消协接待消费者投诉的情况看,网络团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经营主体合法性不明确造成消费者投诉“无门”、商品质量出现问题举证困难、售后服务不完善、个人资料及信息被团购中介泄漏等。
两个部门合立规矩
为规范网络团购,解决上述问题,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及工信部有关部署,近日辽宁省工商局与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对网络团购经营活动从主体准入、行为监管,特别是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团购网站经营者主要承担的责任义务作出规定。
规定要求,无论是辽宁网站,还是外地交易平台在辽宁开办的分站,都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也必须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网络团购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工商登记,另一个是团购网站登记,即需要取得省通信局核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规定还要求,团购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要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公开真实身份,让别人识别,亦称网上亮照。
由于团购网站在此过程中负有主要责任,因此工商部门要求其要“七做到”。一是要对商品(服务)供应者主体资格和商品(服务)质量进行审查和登记,不得为无营业执照者提供服务。二是以合同形式明确与商品(服务)供应者、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中与消费者签订的网站进入消费合同(即用户注册协议),不得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如“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条款严格被禁止。三是商品(服务)供应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披露、转让。四是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要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消费纠纷处理制度及专业的客服团队,从技术和人力上保证投诉渠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遵守《消法》中关于退货、退款的相关规定。六是记录、保存交易信息。保存期自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七是规范团购促销活动。开展秒杀、抽奖等促销活动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的规定,引入第三方公正机构进行监督,保障促销活动的公平、公正。
本报记者 吴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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