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省1893个考场均实施安检,高考执行新规定考生带手机入考场就算作弊
本报海口5月17日讯(记者许欣)记者17日从2012年度海南省高招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高考,将开始执行根据教育部令第33号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新《办法》根据近几年国家教育考试反映出的问题和高科技手段作弊现状,加大了对手机等通讯工具作弊的打击力度。考生务必在考前详细了解新《办法》,千万不要由于自己粗心大意、处事不严谨而触犯“红线”,影响前程后悔莫及。
全省1893考场均实施安检
据省考试局负责人介绍,今年高考将全面推广安检工作,全省1893个考场均实施手柄式金属探测器安检入场。
为防止高科技手段作弊,去年高考,万宁、澄迈、儋州、乐东、东方等5个市县曾经实施手柄式金属探测器安检入场试点工作。实施“安检”时,监考老师先检查考生所持《准考证》,再用金属探测器自上而下、自前而后检查考生的头部、躯干、四肢,特别对考生耳朵、腋下、胸背部、手腕、腰部、脚部、皮带及衣袋等有可能放置手机、对讲机、耳塞机、接收机等通讯设备的部位进行检查,同时对考生所带考试用品进行检查。
细化了考试作弊的认定规则
据了解,本次修改涉及《办法》十五条内容,做了三十处修改。尤其是进一步细化了考试作弊的认定规则。比如,将原第(四)项:“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凡有携带设备的行为即构成作弊。也就是说,只要将手机带进考场,不论是否开机,也不论是否为了获取答案,一经查实,均认定为作弊。
将原第七条第(二)项:“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修改为“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以解决由于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出现答案雷同已经不限于同一考场问题。
新增监控录像审查处理方式
新《办法》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明确了视频录像在认定考试作弊中的证据作用。同时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艺考作弊各阶段成绩无效
新《办法》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术科考试以及高校等方面组织的单独考试中出现的作弊行为,纳入处理范围。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其中,增加了考试的“各阶段”成绩无效的规定。增加这一表述后,可以将艺术、体育考试和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中的学校考试等作为高考的一个阶段,在这些考试中作弊的考生,其统一高考成绩亦无效。
加大对考试作弊行为惩处力度
新《办法》对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停考处理,加大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在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增加了对严重作弊考生给予停考处理的规定。只是,对给予停考处理的考生,允许其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申辩说明。
作者:许欣 (来源: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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