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洪雪)小店卖“三无”鸡翅致使3人中毒。记者今天获悉,因积极赔偿受害人共计19万元,得到谅解的张某被法院从轻处罚判缓刑。
据了解,检察院是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对张某提起公诉,以此罪名公诉的案件在本市较为少见。
36岁的张某是山东农民,为了贴补家用,2002年初来到北京打工。一两年后有了一定积蓄,张某在房山区某村开了一个副食品店,生意一直不错。后来张某扩大经营规模,并将老婆孩子都从山东老家接到北京,一家人日子过得相当美满。
2010年底,张某意外收到公安机关的传唤令。原来,2010年11月30日,村民杨某从张某的小店里购买了五个鸡翅,其孙子吃后出现中毒反应;2010年12月2日,袁某从张某处购买了12个鸡翅,其女儿、儿子吃后出现中毒反应。
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张某所销售的鸡翅中以及被害人处扣押的鸡翅中检出氟乙酸(盐)。中毒人一人损伤程度为重伤,一人为轻伤,一人为轻微伤。张某卖的鸡翅中外包装上没有生产厂家标识,属于“三无”产品。
该案庭审中,张某对因自己一时贪图便宜酿成的大错后悔不已,对自己给三位受害人造成的伤害表示愧疚。据了解,事发后张某先后赔偿三位受害人共计19万元,希望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和法庭的从宽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鉴于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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