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海峡导报5月21日讯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渺渺加) 王阿姨在学校做了14年的保洁员,最近被解雇了。王阿姨起诉学校,法官却说维权已经超过了1年的时效。
事件回放
保洁员被解雇 状告学校
1997年2月,王阿姨从龙海来到厦门,在厦门某学校找到了保洁员的岗位,一干就是14年,工资从400多元涨到600多元,直到2010年8月,她患病住院。
让她无法接受的是,2个月后,学校竟然以搬迁新址为由,将她解雇了。奔走无果的王阿姨于2011年11月底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王阿姨主体不适合为由,不予受理仲裁申请,王阿姨只好将学校告上厦门市集美区法院。
近日,王阿姨起诉该校,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补足自1997年2月至2010年10月工资差额;缴纳从1997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的社保、医保;并支付医疗费用13万元。
但是,被告学校答辩称,原告虽然在其单位工作14年多,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她还是一个“临时工”。而临时用工不适用《劳动法》,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法官说法
是劳动关系 维权“超时”
法院一审认为,王阿姨作为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工作时间较长,工作内容固定,工资按月支付,双方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但是,王阿姨在2007年2月年满50周岁,属于退休人员,其退休后继续在原单位上班,属于雇佣关系,即从2007年3月到2010年10月为雇佣关系。因此,王阿姨的身份在两个阶段并不相同。
法院说,虽然王阿姨在一定时期与学校构成劳动关系,但其劳动者的权益并非必然可以得到保护,由于其补足工资,补缴社保、医保等要求,已经全部超过1年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因此,王阿姨的诉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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