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蕾)一买家在网上商城进行网购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支付”转账付款,可款被划转,货却没收到。两名付款人起诉“易宝支付”要求退还7万余元货款一案今天上午由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提供信用担保义务,双方也没有就此另行约定,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2010年10月12日,一买家在上海瞻世数码批发商场有限公司的网站瞻世商城订购了一批电脑器材,并使用原告杨女士和窦女士所有的三张信用卡通过“易宝支付”支付了总计7万余元的货款。但在完成转账交易后,这两名付款人称一直没有收到瞻世公司的发货信息。于是,两名付款人将“易宝支付”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货款。
二人认为,保护交易安全,监督并确认交易完成应该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应承担的义务。要是就管付钱,完全可以直接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还要第三方支付平台干吗?
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货款的去向也进行了调查。据瞻世商城经营者周先生讲,他当时收到的是一位郭女士的订单,但对方在付款后又取消了合同,并提供了另一个银行账户。他后来根据对方要求办理了退货,货款返回到了郭女士指定的账户中,不是当初打款的账户。而两名原告从未以购买者的身份出现过。
通过“易宝支付”确实能够查找到两名原告的付款记录。但两名原告并不能就买卖商品情况、登录网站情况、与卖家联系情况等有关网络交易所必须的信息作出陈述。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付款人不能仅因付款行为而取得买受人的法律地位。因此法院对两名原告在网站购物的陈述并未采信,但认可了她们通过易宝支付付款的行为。
关于“易宝支付”的责任问题,易宝支付表示,他们只是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仅为网上支付提供用户与商家的连接,不负担保义务。法院从中国人民银行了解到,“信用担保”模式只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模式中的一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提供信用担保义务。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两名原告的起诉。
虽然易宝支付在此案中没有责任,但法院对易宝支付也作出了提醒,认为其应当对网页说明内容进行完善,对款项流转方法和后果进行更清晰、明确的提示,以防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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