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将施行 7类人员可申请
2012年05月21日15:40
来源:中国广播网
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将从本月起开始施行,这是本市首部专门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而制定的地方性就业援助法规,明确规定了政府就业援助的对象。即日起,符合条件的7类就业困难人员可向政府申请就业援助。
市人力社保局就业促进处处长刘小军介绍,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就业援助工作。1998年以来,本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就业工作的文件,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不断扩大就业援助对象范围,不断完善就业援助政策,不断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加大就业服务力度。1998年至2011年,通过日常援助和重点援助,全市共帮助157.76万名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目前,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并难以实现就业的本市城乡劳动者,主要包括:“零就业家庭”中的劳动力;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劳动力;“4050”人员;残疾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劳动力;绿化隔离、矿山关闭、资源枯竭或者受保护性限制等地区进行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力;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这7类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到住所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或者转移就业登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认定,对符合法定条件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就业援助。申请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认定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认定结果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复核的具体程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记者代丽丽)
作者:代丽丽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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