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艳 通讯员 张屿生) 康某是东北人,1999年夏天,他从东北拉了几车皮玉米到厦门来卖,结果玉米放在集美区杏林前场火车站内,好久都没能销出去。康某很着急,就托朋友蔡某帮忙联系买家。蔡某是南安人,由于丈夫与康某是生意上的朋友,所以她认识了康某。当康某向蔡某救助,让她帮忙寻找玉米买家时,蔡某虽然是文盲,却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
同年7月2日,蔡某以每吨1140元的价格向康某购买158.96吨玉米,货款共计18.1214万元,并约定四天后付清货款。当天,蔡某将该批玉米转卖给漳州市某饲料厂的陈某,获得货款18.2007万元。
因为蔡某不识字,便让一起前往漳州帮忙送货的朋友郭某代其向陈某签下收条。谁知,蔡某拿到货款后,并未支付给卖家康某,而是携款潜逃。被骗后,康某报警并多次催要货款,蔡某只通过其弟媳吴某退还康某1.8万元。
亲笔签下收条的郭某因为害怕被牵连,也躲避到菲律宾。
2011年11月2日,躲在天津的蔡某被警方抓获。被抓后,蔡某内心十分悔恨,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蔡某的家属不但向康某支付骗取的玉米货款余款16.3214万元,还额外向康某支付了补偿金10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蔡某归案后,得知消息的郭某从菲律宾返回祖国,主动向警方投案。
经过调查,鉴于郭某事先确实未参与蔡某合同诈骗的预谋,事后也未参与赃款分配等获利,涉及案件的情节显著轻微,警方决定对他不予追究。
近日,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达18.1214万元,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考虑到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全部退还赃款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康某的谅解,并预缴了全额罚金,具有明显的悔罪情节,法院对蔡某从轻处罚,判处她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官表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因为一时贪念,不但要远走他乡躲避十余年,而且在归还了欠款后还需支付巨额赔偿,缴纳数万元罚金,蔡某及其家庭为其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勿以恶小而为之,贪婪和侥幸只能使人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只有认真悔过,才能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蔡某的行为值得人们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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