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检察院回故宫大盗量刑过重质疑:属综合考量
“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盗窃与普通的溜门撬锁是不一样的。”今天,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召开故宫失窃案新闻通报会,针对公众对于石柏魁故宫盗窃案在定性量刑方面的不同声音和质疑进行了回答。
2012年5月14日,备受关注的石柏魁故宫盗窃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宣判。法院最终作出维持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判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3万元的裁定。
第二分院公诉一处主诉检察官李松义认为检察院对于此起案件定性准确,指控事实清楚,提出的量刑建议也被法院采纳。针对部分声音质疑本案量刑过重,李松义表示检察院提出的13到15年的量刑建议,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做出的。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在没有具体的盗窃数额的时候,也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盗窃的数额是对盗窃处以何种刑罚的重要依据,但绝对不是唯一依据。”李松义解释道。
“故宫博物院不是一般的地方,它作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同时也是我国首批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文物保护单位,在国人心目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李松义表示,石柏魁在故宫内实施盗窃,并且采用破坏性手段,使得故宫博物院的建筑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据此前媒体报道,2011年5月8日,石柏魁到故宫博物院内,趁人不备潜入斋宫内的夹道处,并避开清园工作人员。当晚8时许,石柏魁断开斋宫配电室安防系统电源后,采用撬锁、破窗、破墙等手段进入诚肃殿,打破展柜,对故宫内部造成一定破坏。
“故宫内的物品拥有十分高的价值,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实施盗窃和一般的溜门撬锁是不一样的。”李松义表示,被盗物品非常珍贵精美,系用贵重金属制作,并且出自名家之手,不同于在市面上大量流通的物品,属于稀缺的藏品。
另据李松义介绍,石柏魁的盗窃活动也给文物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被盗的9件物品投保数额为41万元,其中无法追回的3件物品投保15万元,根据合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需要支付15万元的理赔费用,同时其它6件物品进行修复过程中也需要支付费用,“在本案中,存在受到损失的单位,而且损失与石柏魁的盗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李松义认为石柏魁的盗窃活动造成严重损失也是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之一。
“本案是一种警示,希望像石柏魁这样的人不要将犯罪的黑手伸向故宫博物院这样的文物保护单位,也希望文保单位能对咱们祖先留下的物品负责,对咱们的子孙后代负责。”李松义说。(实习生许文苗 记者李丽)
作者:李丽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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