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人闪婚时在房产证上登记了双方名字,离婚时为房产分割闹纠纷的事例已是屡见不鲜。如今,这样的情况也发生在了黄昏恋的老人身上。近一个月来,北仑法院受理的5起老年人离婚案件中,3起均涉及房屋产权归属问题。
在房产证上加了老伴名字
64岁的吴老伯和58岁的刘阿姨都曾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2008年初,经人介绍,吴老伯和刘阿姨相识,两个月后,他们便登记结婚了。
吴老伯有套房子,购买于2005年,面积57平方米。结婚后,为了将刘阿姨的户口迁到村里以便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吴老伯在详细了解了房产证上的姓名可以变更的情况后,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刘阿姨的名字。
感情破裂,房子双方都要
但好景不长,因为感情上的问题,2010年底,吴老伯提出离婚。在法官调解下,吴老伯撤诉。
但吴老伯的这一举动,让刘阿姨很不高兴。此后,两人便经常发生争执。一年后,刘阿姨提起离婚诉讼。
面对法官,两人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在对房屋的处置问题上,各有想法。
吴老伯认为,他的房子,刘阿姨分文未出,当初只是为了帮助她迁户口才在房产证上加了名字,房子理应归他。
刘阿姨则表示,要严格按照房产证登记的内容来划分房产,既然房产证上登记了两个人的名字,自己理应享有50%的产权。
法院判两人各得一半
法院审理认定,婚后原、被告对房屋所有权人作了变更,变更为原、被告共有,该房屋现在登记的共有权人为原告和被告,共有份额各占50%。
法院依法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评估,确认房屋的市场价值为18万元。
法院最后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需一次性支付原告房屋补偿款9万元。
法官说法
加上名字将视为共同财产
法官告诉记者,据了解,近一个月以来,北仑法院受理的5起老年人离婚案件中,3起均涉及房产问题。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双方对于离婚均无异议,但争执的焦点均是房屋,且情形基本相同,即现有男方房屋产权证共有权一栏里均记载有女方50%的共有产权。对此,男方提出房屋其实是男方婚前财产,房产证上让女方作为共有产权人是为了安抚女方,现女方提出要分割一半产权无疑是“人财两空”,无法接受。
法官提醒说,房屋产权证是确定房屋所有权最重要的权利凭证,即使房屋原来是一方婚前财产,如产权证上记载另一方系共有权人,则房屋也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按照产权证上记载的份额进行分割。宁波晚报记者 黄金 通讯员 北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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