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官称刑法修正案足以重塑食药安全防线
2012年05月24日14:2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主要集中在基层法院审理
犯罪分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形成产供销“一条龙”
网络已经成为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重要犯罪手段
涉及面不断扩大,反映出食品、药品监管还有死角和空档
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药品安全的保护力度。自去年5月1日至今一年有余,新法在司法实践中对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发挥了怎样的作用?《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就此在多地法院展开了调查。
犯罪涉及面不断扩大
从记者了解的情况看,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主要集中在基层法院审理。各地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了一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
一年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该类犯罪4起19人,均为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从20余万元到80余万元不等,刑期最高8年,最短两年半。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受理5件此类案件,7名涉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年两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5月3日,上海市7家基层法院对8起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8名被告人拘役6个月至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1000元至80万元罚金不等刑罚。
北京朝阳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吴小军分析说,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网络已成为重要犯罪手段。有的利用网络尤其是知名网站作为交易平台,销售知名的直销品牌、处方药、注册商标标识,甚至是制假材料;有的利用网络招揽客户,销售假冒药品。
宁波江东区法院刑庭法官杨新亮透露,此类案件共同犯罪比例较高。作案过程中,犯罪分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甚至形成产供销一条龙态势,且大多来自同一地方,不是亲戚就是同乡。
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赵武罡表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涉及面在不断扩大,既涉及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牛肉、猪肉等食品,也涉及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人血白蛋白、人用狂犬病疫苗等药品,还涉及烟、酒等国家专营专卖的消费品。“许多案件反映出,食品、药品监管还有死角和空档。”
门槛降低处罚更严厉
采访中,基层法官们高度认可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作用,认为新法“明显加大了惩处力度、降低了入罪门槛、可操作性大大提高”,甚至评价其足以“重塑食品药品安全防线”。
吴小军感受最深的是,此前,假药涉刑案件必须要满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条件。但是由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技术上难以认定,假药入刑一直是困扰药监、公安及检察机关的难题。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变成“行为犯”降低入罪门槛后,增强了本罪的可操作性。
修正案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起刑点从“拘役”提高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甚至可判死刑。杨新亮认为,“这是我国加强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保护,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决心在刑法上的重要体现”。
此外,他还对增加“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表示了赞赏。“这样规定,实实在在降低了食品安全犯罪侦查以及调查举证的难度,即使犯罪行为对人体没有造成严重危害,但从非法获利的金额、销售数量等角度能够证明其严重危害的,仍然可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罚金刑的变化则是新法的又一个重大亮点。过去,对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罚金是有数额限制的,比如生产、销售假药的罚金明确规定为“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修正案则不再具体规定罚金数额的标准和幅度。
赵武罡告诉记者,实践中销售金额很难查清,有些案件甚至根本没有销售数额。修正案一方面能够解决没有销售数额罚金无法判处的实际问题,也便于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处罚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制售假药等犯罪行为之所以猖獗,就是由于其犯罪成本低,收益高。”赵武罡说,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能够彻底剥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能力。
实践中尚存操作难题
也许是由于出台时间尚短,某些条款还不够具体,基层法官应用相关条款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犯罪时,也有一些苦恼。
杨新亮审理的几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在加工生产或者销售的辣椒粉中掺入了经过非食用物质“碱性橙II”染色的玉米片。按新法的规定,该罪名量刑的第一档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从6个月到5年如此大的量刑幅度该如何判?根据公开报道,生产数千斤有毒凤爪和生产几十斤有毒辣椒粉在不同省份法院存在量刑结果接近的情况。
吴小军提出,法条修正之后“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究竟指什么存在实际操作难题。“目前只能参考"两高"分别于2005年和2009年联合发布的两个相关司法解释,但是这两个司法解释并非直接解决这一问题的,而且之间也有不同之处。”
实践中,有毒有害食品的被害人不容易寻找,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致人死亡与有毒有害食品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确定,十分依赖司法鉴定结论。
赵武罡表示,如果得不到鉴定结论的支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货值15万元以上的,法官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定罪。数额不够的,只能行政处罚了事。
接受记者采访的基层法官一致建议,最高法及各省高院应当积极总结经验,尽早发布指导性案例、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难题,以便于基层法院更加公正、高效地办理此类案件。(记者李娜)
作者:李娜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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