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两被告关于珠海可继续试行年票制的“复函”不属行政诉讼范畴
新快报讯记者 吴笋林报道
不满11个公路收费项目涉嫌在届满15年收费大限后,继续以年票方式向车主捆绑收费,珠海两车主状告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案昨日在广州中院一审。法院裁定两被告单位于2011年12月31日下达《关于珠海市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行为系内部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畴,因此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车主状告两省级单位
2012年2月份,珠海车主周润凡、孙农,因不满珠海市莲溪大桥、南门大桥等11个路桥收费项目,在涉嫌超过《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15年收费大限或修路贷款已还清等现状下,继续以捆绑方式纳入2012年珠海市年票制收费范畴超期收费,向广州市中院递交了诉讼材料,将珠海公路收费管理部门继续收费的“政策后台”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告上法庭。
两名车主起诉两家省级单位于2011年12月31日作出的粤价函【2011】1365号《关于珠海市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这一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孙农于2010年1月22日向珠海市路桥管理处发函,要求公开珠海市的路、桥、隧道项目收费的政府相关信息,后获复函,并从复函中得知上述11个路、桥、隧道项目收费始于1994年,至2009年已经收费届满15年。且计算出这些项目自1994年至2009年的收费早已超过贷款15亿多元,继续征收不合法。
两单位回应收费合法
两被告单位认为,此前向珠海下达的继续征收年票的“复函”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公文流转行为,是抽象的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认为批准继续收费的“复函”是经省8个部门审批通过并获省府批准的,程序合法;且原告所述的莲溪大桥等11个收费项目,均已于2011年12月31日起停止收费,已不在珠海市2012年年票制的范围。为此要求驳回两原告诉讼请求。
中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广州中院审查了两家被告单位下达的关于珠海可继续试行年票制的“复函”,认为其性质属于行政主管部门针对不特定对象在有效期内可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两家被告单位所称11个路桥项目已经停止收费等证据,法庭暂未予以审查认定。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针对“复函”的起诉。两名原告车主对裁定理由表示不认同,并表示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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