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金报讯 原本经营着一家内衣店的青年男子郭某,因生意不景气缺钱,竟伙同女友,通过购买身份证骗领信用卡17张 ,并刷卡消费近15万元。今年3月底,因犯信用卡诈骗罪,郭某及女友龚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龚某不服,提起上诉,此案昨日在武汉市中院开庭审理。
案情:情侣透支近15万元
2011年初,郭某在武昌徐家棚附近开了一内衣店。但生意不景气。
一次偶然的机会,郭某获悉“武汉某机电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某的身份信息,并得知有银行只要有身份证原件,就可以办理信用卡。
于是,郭某伙同女友龚某,由郭某在阅马场一带购买身份证后,再伪造“武汉某机电有限公司”印章及工作证、收入证明,并冒用吴某等人的名义,利用上述伪造的工作证明材料,通过两家银行骗领信用卡17张。
随后,郭某利用自己内衣店里的POS机,刷卡套现。尝到甜头后,两人开始拿着信用卡随意消费,商场购物、吃饭消费等,通通都刷信用卡。
几个月下来,郭某和女友累计透支近15万元,并逾期不还。
2011年8月11日,银行报案后,公安机关将郭某、龚某抓获归案。到案后,郭某亲属代为退赃12万余元,龚某亲属代为退赃1.5万元。
今年3月底,江岸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和龚某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郭某、龚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庭审:女友称只是听命于男友
昨日庭审现场,龚某称,自己最开始并不知情,直到后来看到郭手上有大量身份证,问其才知道是买的别人的身份证用来诈骗。龚某还表示,因郭缺钱后来才帮其到银行办信用卡。
龚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龚某完全听命于郭某,郭的行为大大严重于龚,且龚某的家属退还全部赃物,其自身也自觉认罪,应以从犯论处、从轻处罚。
对此,公诉人反驳称,龚某与郭某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分工合作,主次作用相当,应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承办此案的审判长吴艳称,此案不同于以往用自己的身份证来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案件,而是购买别人的身份证来诈骗。因此,市民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她表示,银行应严格信用卡办理程序,不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见习记者方历娇 通讯员李济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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