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索赔250万 专家均认为医院有过失 但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
本报讯 (记者卢文洁 通讯员林鹏) 今年4月12日,中山大学25岁博士生戚锦典猝死,家属认为接诊的广州新海医院负有全部责任,索赔250万。此纠纷案由广东省医调委介入,昨日举行评鉴调解会,首次向媒体全程开放。历经了医患双方陈词、专家征询等观点碰撞后,参与评鉴的医学和法律专家一律认为医院存在过失,但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今年4月11日上午7时许,中大环境学院在读博士生戚锦典因发热、头晕乏力到广州新海医院就医,院方的诊断是:发热查因,按照一般感冒发热治疗。戚锦典门诊输液后回了学校,下午出现了呕吐。
第二天早上不到7时,戚锦典再次到新海医院看病。接诊医生发现他的病情比11日发生改变,由发热为主转为呕吐为主。询问病史并检查后发现他血压偏低,初步诊断是:1.急性上呼吸道感染,2.怀疑是低血容量性休克。医生建议他急诊留观治疗,并开始抽血检验,8时左右送样本化验。其间有戚锦典的同学轮流来陪护他。
广州新海医院医务部主任说,戚锦典在留观室观测到血压有波动,进行输液治疗。其间他精神好,呕吐减少,稍感胸闷,没有头晕、心慌等。但到10:05抽血化验结果显示,戚锦典的肌苷、心肌酶、血糖、转氨酶等指数明显偏高。情况不妙!医生立即对他做心电图检查,发现了严重的心率失常,即刻请心内科专家会诊。会诊后,医生判断戚锦典可能是急性重症心肌炎。
上午10:20,戚锦典虽然清醒,但血压高到80/130,医院打电话告知他的导师,等待导师到场签署病危通知书。
病情突变脸色发绀
新海医院医务部主任说,考虑到医院治疗条件有限,10:21,医院联系到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商议转院事宜。随后,医护人员向患者、陪护同学交代病情,表示患者病情加重,征求转院意见。10:33,院方确认转院后再次与省二医联系,省二医同意出车。其间患者病情一路平稳,自诉症状轻,医院对之观察治疗。10:40,戚锦典的导师赶到,提出希望可以转到中山大学的附属医院。
正在联系时,上午11时,戚锦典病情突变,他突发神志不清,脸色发绀,心电监护显示室颤。医院表示,院方组织抢救,反复除颤并药物治疗,都不能恢复窦性心率。随后戚锦典呼吸心跳停止,尝试了人工心外按压、器官插管、直接通气与药物治疗等都无效。
14:23,当戚锦典的家人赶到医院时,听到的是噩耗,医生说戚锦典心跳呼吸不能恢复,心电图显示直线,宣告临床死亡。
“我们认为,医院的医疗过错导致我哥哥死亡,医院该对我哥的死负全部责任。”昨日下午,广东省医调委召开戚锦典案的评鉴调解会,戚锦典妹妹代表家属向医院提出“控诉”,索赔经济损失和家属安慰金250万元。
家属在调解会上直陈针对医院的“十大质疑”:
院方存在严重误诊,在第一天患者到达医院时,没有查明病因,只当做一般感冒救治,没有及时迅速诊断出心肌炎的病症。家属认为,新海医院只是二甲医院,医师能力有限。在戚锦典第二天复查时,医生初步诊断已是休克,但没有及时做心电图检查,而是在短时间内输液1000毫升,这些输液大大加重了患者心脏负荷,很可能是导致后来心脏停跳的原因。“如果医生早点做心电图,早点确定是心肌炎,从而合理输液,就不会延误病情。”
医院管理上有漏洞
家属进一步指出,医院因为没有及时确诊,延误治疗,加重了患者病情。
在医患双方各自陈述了观点后,医调委邀请的医学专家和法律专家向医患双方了解情况。有三名医学专家和一名法律专家参与了调解会,经过现场医患双方与专家一番辩论之后,医学专家和法律专家得出了一致的意见: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管理上也有漏洞,但这些过失与患者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患者是死于其疾病的自然进程,医院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戚锦典的病例其实不属于疑难杂症,医院作出的急性重症心肌炎诊断也符合实情。可以说,医院的诊断、治疗、处理没有明显违反医疗规范的地方。”医学专家针对家属提出的质疑,给出了相应回答。
专家认为,戚锦典的死因是心肌炎进程太快,心肌损害面积太大,特别是窦房结细胞炎性坏死,导致除颤等抢救无效,最后死于并发的恶性心率失常。“重症心肌炎凶险程度很高,病人是死于其疾病的自然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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