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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职业道德

2012年05月28日10:20
来源:新华网
  一、理念、司法理念、道德的概念及内涵,法官职业道德所包括的主要方面。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即这种制度的理念;它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指向某种特定的目标。理念通常应该体现为具体的制度,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贯彻始终,并能够得到验证。某个人在其行为中始终遵循的原则或信念、信仰,则可以理解为他的个人理念。

  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动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现代司法理念是现代法治原则的结晶,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司法效率、司法廉洁、司法程序、司法职业化等。同时,现代司法理念作为一种系统的理论提出来,其意义在于:首先,司法制度在设计中应该有系统成熟的理念作为基础,准备不足会导致法律之间的不统一,影响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其次司法改革首先是理念的变革,没有形成相对成熟的理念对其进行指导,容易导致改革的盲目性;第三,理念的匮乏会造成思想的混乱,信仰的缺失,仅靠口号和群众运动的动员不可能真正树立起司法的权威。

  树立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依靠法律和良心办案,法律体现一般的社会公共理念,是对法官权力的支持、限制和制约,良心是保证法官依据个人的理念对社会公共理念的理解和解释,法官的良心是社会公共理念、个人良知和价值观的综合体现法官的个人理念:包括道德、政治、常识、哲学的价值选择。

  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法官的职业道德是适应审判工作的实践,需要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是特定化而且升华了的社会道德。法院是维护正义的力量,法官是法律的守护者、实现者,因而法官职业道德标准应高于社会道德标准。

  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四个方面:1、爱憎分明、疾恶如仇。从司法实践看,这驱动着法官如何把握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法有限、情无穷”。法律不管怎么细,它都授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职业道德决定着法官如何把握自由裁量权,这也是法官除了法律和良心之外,另无其他上司的原因。2、公正不偏,刚正不阿。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执法活动内在的价值追求,好的法律制度能否实现,关键在于执法人。古代人们敬仰铁面无私的包公,虽然是人们的一种希望和要求,但这正是人们的一种期望,人们所要求的法官职业道德。人们要求法官从其自身职业活动的特殊性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中凝聚足够的力量,树立足够的权威,不畏权势,顶住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不当干预,确保司法公正。3、敬业进取,精益求精。香港法官的誓言中说:无惧、无偏、无私、无欺。我说还应该有无闲。即抓时机,忙中抽闲,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对自己的法律知识永无满足和懈怠。4、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公生明,廉生威”。尤其在当前执法环境、社会环境不尽人意的情况下,法官要以强烈的职业使命感来抵制和克服“相对剥夺感”。所谓相对剥夺感,是指人们认为自己本应获得的利益没有得到,而被他人或社会剥夺了,这是一种主观心理感受,是自认为没有得到公平待遇的不满与埋怨的结合,总觉得自己的所得与贡献比,获得减少了,如果有了这种“相对剥夺感”,心理就会失衡,无疑肩上的天平就会失去平衡,就会导致不良的后果。

  二、法官职业道德的内涵及培养法官职业道德理念的途径和方法。

  对于法官而言,职业道德比理念更重要。目前,法官的首要素质要求是道德素质的提高,其次才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官司法理念的最本质要求。公正才能对良心精心守护。由此,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意义的法官。“判决是经过法官道德过滤过的法律”。

  法官必须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这是由其权利、职业、群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权力的特殊性,表现在审判权的权威性、重大性和导向性上。权威性,是因为司法权是调节社会各种矛盾的最终裁判权,不论个人或单位,对生效的判决必须执行;重大性,是因为法官判案,也就是判断是非,审判的结果是要体现社会的正义、导向和价值标准。职业的特殊性,表现在审判的独立性、中立性、公开性和程序性上。独立性,不仅审判活动要独立,而且要求法官独立思考,自主判断,不受任何个人和上司的非法干预;中立性,法官是处于居中裁判的位置,必须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偏袒一方、歧视另一方;公开审判是基本诉讼原则之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以公开促公正;程序公正是可以实现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法官不能在法律事实以外寻求裁判的依据,而只有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所认定的事实才称其为“法律事实”。群体的特殊性,是因为法官是法律的化身和代言人,是社会的精英,应具有高于一般人的特殊资质。法官一方面要以娴熟的法律水平裁判案件,另一方面要以崇高的职业道德行使裁判职能。总之,为了法官职业的纯洁和尊严,为了维护法官在社会中应有的地位,为保障司法职责的正常履行,法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内涵十分丰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标准》,要求法官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公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准则”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道德自律体系。法官职业道德最核心的是公正,最关键的是廉洁。公正是审判的灵魂,是审判工作全部价值所在,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不公正就不能体现审判的特点,不能体现审判的主题。如果法院时常发生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结,法官索取好处、甚至枉法裁判的现象,就会损害法律的权威,动摇人民对法律的信仰,就要体现在公正的司法实践上。也就是说,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法官必须是公正的。如果只有公正的法律,没有公正的法官,司法公正就成了一句空话。公正是对法官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法官最高的精神境界。廉洁是围绕公正这个核心的外在表现,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老子说,咎寞大于欲望。倘若一个法官心烦气燥,见利心动,那他势必在法律天平面前左右摇摆,甚至让“天平”倾斜。法官只有通过人的自律意识,才能抵制诱惑,刚正不阿,不偏不倚,秉公执法。一般来说,不廉洁办案就不能公正,即使判决结果“正确”,也是法官对法律的亵渎,因为此时法官裁判不是出于对法律的忠诚,而是以权谋私,称职的法官该集公正的意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浓厚的法学修养于一身。

  法官的职业道德培养是一个接受他律并经过内在良心调整而达到自律的过程。他律,最主要的就是监督。这种监督不仅仅是对法官行为的规范,对审判权的制衡。同时,是对法官的爱护和保护。以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来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尽量排除干扰,将法官从复杂的人际关系中解脱出来。强化内部监督的主要途径,是将审判监督与纪律监督紧密结合起来,让监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监督的关键之一,是对审判程序的监督,要规范、细化审判规程,严格违反审判规程的处理办法,建立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法官遵守审判规程和审判纪律情况的工作机制,发现违反审判规程的,能及时有效地处理,以保证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自律,就是法官要自我约束,自我控制,把个人的一言一行自觉纳入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中去。要做到自律,首先必须树立唯法至上的理念和追求公正的强烈意识。法官只有追求公正的坚强理念,才能有正确的价值取向。把法律信仰作为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真正在灵魂深处忠实于法律。法官只有获得对法律信仰和正义追求的精神支持,才能带动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从而产生巨大的工作动力和无私无畏的勇气,在亲情、友情、乡情、爱情面前,在人与法、权与法、情与法、钱与法的矛盾和斗争中,心知肚明,经受考验。自律,还要求法官要有很强的慎独意识,要谨慎不苟,在社会公群面前十分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精神气节,要谨慎结交朋友,谨慎出入社交圈。如果一个法官经常出入高消费的场所,甚至私下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一般公众就会合理怀疑,你是否公正司法,是否清正廉洁。因此,法官要自戴“紧箍咒”,自设“高压线”,凡是有损法官形象的,坚决不做。凡是禁止法官做的,绝不“越雷池一步”。始终保持自己崇高的职业操守和司法人格,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人民法官既是传播法律的使者,也是涵养道德的楷模。

  培养法官职业道德理念的途径和方法,主要包括法官对道德的认识、确立法官道德信念、陶冶法官道德情感、锻炼法官道德意志、养成法官道德习惯五个方面。

  1、提高道德认识是培养法官职业道德理念的前提和基础,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向法官系统传授、灌输国家要求的社会道德和法官道德的原则、规范、范畴的内容意义,自觉规范职务言行。道德认识是道德品质的先导。没有正确高尚的道德认识就不会有高尚的道德行为,也就不可能形成高尚的道德品质,首先认识也就是道德意识或道德理念,作为法官,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是其天职,但也要从道德良心上去检点自己的言行,不断增强道德感,这样就能不断地矫正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保持良好的品行操守。

  2、陶冶法官道德情感是培养法官职业道德理念的重要环节,所谓法官道德情感是一种内在的精神力量,左右着人们对某种思想、观念、行为的接受与拒绝。陶冶法官道德情感就是把抽象的、外在的法官道德知识,变为个人的内在的心理要求,这是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形成法官职业道德品质的必要因素。

  3、锻炼法官道德意志是培养法官职业道德理念的重要保证。道德意志是指一个人坚持道德原则、提高道德修养时,克服困难、排除干扰的毅力和能力,在履行法官道德义务时有时接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承受力和干预,如舆论的非难、亲友的责备、当事人的纠缠、邪恶势力的阻挠、行政权力的压制等,面对这种情况,意志不坚定的人就会出现动摇、妥协、退让,放弃自己的职责,而意志坚强的人,则能够坚定地履行自己的道德责任。一个人的意志是否经得起考验,是其道德水准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

  4、确立法官的道德信念是培养法官职业道德理念的核心。法官道德是指法官在审判实践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乐于履行,锲而不舍、一往无前的道德认识上的明确性、道德义务履行的自觉性。道德理想追求的坚定性,法官道德信念是在一定人生观、世界观的基础上,在道德情感的陶冶和道德意志的锻炼中,使已有的道德深化和升华、内化为个人内在的坚定不移的道德追求。

  5、养成法官道德习惯是培养法官职业道德理念的主要目的之一。道德习惯是一个人内在道德要求的自然流露和表现,这是衡量一个人道德水平高低,道德品质的好坏的重要标准,良好的道德习惯,是在长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中形成的,是从一种从有意识的、经过意志努力和监督而养成的,直至进入“习惯成自然”和“从心所欲不逾距”的境界。

  三、培养法官职业道德应注意的问题。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既需要把握体现在法律规则和司法制度中的理念,又需要通过自己的理念进行事实判断和法律解释。

  在现实的社会条件下,法官独立办案受到重重限制和妨碍,在体制的限制下,确实尚未形成法官个人司法理念的发挥的空间和自由,社会转型期的思想混乱和道德规范也对法官个人理念的形成和坚持造成了各种障碍。但是,即使在这样的环境下,法官的个人理念也是必须的,而且,一个真正的法官必须把理念的形成作为自身基本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方面需要注意的是:

  首先,法官因其特定的社会角色和身份,应尽量做到政治上的中立,不能把体制的问题作为推卸自己责任的借口,甚至作为自己渎职的理由。在现阶段,法官应避免成为政治的焦点;无需把政治体制改革作为自己的使命。

  其次,在个人与集体(合议庭、审委会、院长审批)的相互关系中,尽可能发挥法官个人的独立思考和积极作用,使法官个性的力量和智慧,得到越来越多的发挥,产生越来越大的作用和影响。

  最后,在社会转形期,由于法律和制度的不健全,法律的空白大量存在,法律的发展空间很大,法官通过个人的审判活动,通过个案探索实现社会公正的空间和机会很多,法官个人的理念,甚至比稳定发展时期具有更大的作用。从个案的突破到普遍的实践经验的积累,逾发被司法实践和社会认可,形成新的规范(司法解释、立法),在我国当代司法实践和法律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商志强 霍根上) (来源:新华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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