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车追尾车辆被扣停车场自燃 13分钟无人管
2012年05月28日10:53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作者:王治国 陈琼珂
本报讯 (王治国 陈琼珂)于先生碰上了一连串倒霉事:自己驾驶面包车追尾后又被别的车“吻”上,车辆被暂扣在停车场,之后车辆竟发生自燃,不光自身变成一堆废铁,相邻两车也被烧得面目全非。可当他提出9万余元赔偿要求后,却遭停车场拒绝。近日,浦东新区法院调取监控录像后发现,车辆起火后,没有停车场员工上前灭火,保管不当,遂一审判决停车场赔偿面包车折价款8388元。
2010年6月19日下午,于先生驾驶面包车不慎与前车追尾,随后又被后面的轿车追尾。事发后,交警将于先生的车辆暂扣,并拖至浦东金海路某停车场内保管。谁知,6月21日下午,这辆事故车突然起火烧毁,相邻的两辆车也被部分烧损。后经查实,起火原因是于先生的车电器线路故障所致。
好好的车停进去却被烧成一堆灰烬,自己还要赔偿他人修理费1.29万元,于先生越想越生气。他认为,停车场明知暂扣车辆是事故车,且事发当天天气炎热,停车场应该检查线路,关掉电门,采取降温或遮挡措施,去除火灾隐患。作为专业停车场,发生火情后应对不力,导致烧损其他车辆。为此,于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停车场支付车辆损失费、赔偿给案外人的修理费等共计9.1万元。
“他的车是自燃,我们事先怎么会知道?”成了被告的停车场也倍感委屈:“停车场只提供场所、收取停车费,双方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同时认为,于先生没有告知要把电门关掉或检查线路,停车场也不可能知道天热线路会燃烧。事发当天,工作人员发现车子冒烟后马上扑救,当发现无法扑灭时,就用拖车把旁边的车辆拖走并报了警。
法院认为,于先生与停车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火灾现场录像显示:6月21日14时35分,于先生的车子明显冒烟,近1分钟后起火。由于当时刮风,火势迅速蔓延,14时37分,车前部已火光熊熊。14时39分,停车场工作人员用拖车将相邻车辆拖走。13分钟后,消防车赶到现场,但于先生的车已化为灰烬。整个过程中,没有人对于先生的车采取灭火措施。
法院认为,停车场在火灾发生后没有采取适当的灭火措施,保管不当,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酌情确定停车场对于先生的车辆损失、赔偿给案外人的维修费等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于先生认为停车场有检查事故车辆线路等保管义务和车辆间距过小等问题,由于他未能举证,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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