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队长索要贿赂三百余万元 美其名曰执法经费
2012年05月29日09:54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张昊
南都讯 记者张昊 通讯员汪次安 收砂场老板的钱目的是用于补充执法经费?广东省韶关市水政监察支队原支队长苏典文在任期间,通过防洪排涝工程和砂场执法,收受他人贿赂361 .9万元,他之后将其中86 .6万元用于支队招待、干警出勤、节日补助、联合执法等费用支出。昨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择日宣判。
2009年7月,砂场老板林某中标韶关蓑衣洲标段的河砂开采权准备采挖河砂。当时无证采河砂的现象严重,对林某销售河砂的冲击很大,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林某找到韶关市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苏典文,希望他们严格执法,查处无证开采的行为。苏典文以执法的费用很高,要协调其他执法部门,还要给同事发奖金等为由,让林某给他提供“执法经费”。林某从2009年8月至2011年7月共送给苏典文“执法经费”158万元。
此外,苏典文还从其他砂场老板处收受贿赂,总计人民币330 .5万元。被告人苏典文归案后退缴赃款140万元。
与此同时,在2001至2004年间,苏典文曾在韶关市区防洪排涝工程中非法收取他人贿赂31.4万元。
在法庭上,苏典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上述犯罪事实,表示认同。但辩称其收受各大砂场老板的贿赂款全部用于支队招待费、干警出勤奖、节日补助款、联合执法等费用支出,只有收受防洪排涝工程老板的贿赂31.4万元是自己用了的。
对此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典文收受各大砂场老板贿赂人民币330.5万元中,有证据证明其用于支队招待、干警出勤、节日补助、联合执法等费用支出的只有86.6万元,余款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用于上述各项费用支出。为此应认定被告人苏典文全案收受贿共计人民币275.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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