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重复报销的方式,合水县教育局原副局长贾某伙同单位财务人员,各自将近2万元的公款收入囊中。5月29日记者获悉,合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财务人员段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现年53岁的贾某原是合水县教育局副局长,2009年4月,原任局长调离,而新任局长未到任,贾某利用此时机,联系一个体户对教育局机关办公楼进行了局部维修,维修完成后贾某未按正常费用报销程序到县会计核算中心报账,而是安排合水县蒿咀铺中心小学时任校长在该校财务账内对此笔维修费做了报销。12月4日,贾某又在合水县地税局另外换取了一张2.6万余元的维修费税务发票,并以其亲戚名义伪造了一份维修协议,12月7日,贾某将维修费税票签批后,指使时任合水县教育局报账员段某到县会计核算中心报账,并将报销款项转入以他人名义开户的农行存折上。除了冲抵一张9000元的支出条据及税款后,二人将剩余钱款私分,各得赃款7848元。
2009年11月,贾某找到合水县西华池小学的时任校长,称最近教育局经费紧张,要求这名校长将给教育局职工搞福利拉的一车小渣煤费予以报销,无奈之下,该校长答应了这一不合理要求,并将报销款交给供煤人杨某。事后,贾又向杨索要煤票,并从地税局换了一张运费发票,贾某将两张合计24570元的票据签批后,由段某到县会计核算中心报账后,将款转入他人名义的农行存折上。扣除税款后,每人各自分得赃款1.2万余元。
合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重复报销的手段骗取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段某系从犯。二被告犯罪后积极全额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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