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5月31日电(记者毛一竹)因不堪忍受长期病痛折磨,来自四川的男子邓明建接受母亲请求,为其购买农药“安乐死”,导致母亲中毒身亡。30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邓明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邓明建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16日9时许,邓明建73岁的母亲李术兰在租住的出租屋内,请求邓明建为她购买农药服食,结束自己的生命。邓明建顺从李术兰的请求,购买了两瓶农药,返回出租屋后将农药勾兑后拧开瓶盖递给李术兰饮用,李术兰喝下农药后即中毒身亡。公安机关接报到场,查验尸体时觉得死因可疑,经初步尸检后认为死者死于有机磷中毒,遂将邓明建带回派出所调查,邓明建如实交代了以上犯罪事实。
李术兰除生育儿子邓明建外,还生育有邓明珍等三名子女。李术兰1991年左右身患脑中风致右半身不遂,后经治疗病情有所缓解,但在1996年左右病情再次复发,并伴有类风湿等疾病导致手脚疼痛、抽筋;期间,邓明建一直照料李术兰的生活起居,并带着李术兰进行了一定的求医诊疗,但李术兰不堪忍受长期病痛折磨,曾产生轻生念头。2010年4月,邓明建父亲身故后,邓明建因家庭经济拮据到番禺区打工维持生计,于是将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李术兰从四川老家接来,在一间出租屋内一同生活,加以照顾;期间李术兰仍然有因病情拖累而想轻生的念头。
法院认为,邓明建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邓明建的犯罪行为发生于家庭直系亲属之间,且是被害人在年老患病情况下产生轻生念头并积极请求而造成的,念及他二十年来赡养母亲的一贯孝顺表现,其犯罪动机确有值得宽宥之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亦相对较轻,应当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同时,鉴于邓明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邓明建犯罪的具体事实、认罪、悔罪态度以及众多亲友联名求情等因素,法院决定对邓明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处邓明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作者:毛一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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