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局:在中国海域观测所获资料归国家所有
2012年06月01日16: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1日电 国家海洋局党组书记、局长刘赐贵表示,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观测活动,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在中国管辖海域内开展海洋观测活动获得的资料应当归国家所有。
有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向国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一些国外组织和个人还非法在中国管辖海域开展海洋观测,对中国国家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的实施为确保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的有序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证,条例规定,海洋预警报只能由海洋预报机构向社会统一发布。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刘赐贵在今日发表的《中国海洋报》上刊文指出,条例的颁布施行填补了中国海洋观测预报领域的立法空白,标志着中国的海洋观测预报事业从此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刘赐贵称,条例确立了一系列加强海洋观测预报管理的重要制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建立了海洋观测网统一规划制度。
为解决当前中国有些海域的海洋观测站(点)密度不够,有些又距离过近、重复建设的问题,条例明确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来负责编制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省的海洋观测网规划。
同时还对海洋观测网规划的编制程序、遵循原则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规范,强调海洋观测网的建设要符合规划,并对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审批权限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建立了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和海洋观测环境保护制度。
针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和海洋观测环境经常受到人为破坏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同时还强调了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观测环境保护,明确了在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行为,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避免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的要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海洋观测站(点)。
三是建立了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制度。
由于海洋观测站(点)具有施工难度大、维护成本高等特点,中国目前的整体海洋观测站(点)数量仍然相对较少,远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要求。
借鉴国际志愿观测船计划,条例中提出国家建立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制度,鼓励具有中国国籍的船舶和在中国管辖海域内设置的各种海上平台开展志愿观测,既有利于弥补中国目前的海洋观测站(点)数量稀少的问题,同时也能为国际志愿观测船计划做出积极贡献,体现我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四是建立了海洋观测资料统一汇交、共享和无偿提供制度。
海洋观测资料是重要的信息资源,在中国管辖海域内开展海洋观测活动获得的资料应当归国家所有。
为提高海洋观测资料的综合效益,条例特别规定了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要向有关海洋主管部门统一汇交海洋观测资料,海洋主管部门要对其妥善存储、保管,并对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建立数据库,以实现资料共享。
同时条例对海洋观测资料的共享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属于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海洋观测资料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
五是建立了涉外海洋观测活动和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的审批制度。
海洋观测的资料和成果除了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领域有着广泛用途之外,对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也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条例明确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观测活动,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同时,还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前,必须报有关海洋主管部门批准,以确保中国的国家安全。
六是建立了海洋预警报发布和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制度。
为维护海洋预警报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沿海公众能够及时获取海洋预警报信息,条例规定了海洋预警报只能由海洋预报机构向社会统一发布,沿海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指定有关媒体及时刊播海洋预警报,并在沿海地区建立各种海洋灾害警报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
同时,条例还强调在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内设立产业园区、进行重大项目建设的,应当进行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合理安排危险区域内的生产活动和生活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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