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近日,知名连锁品牌上岛咖啡曝出门店储值卡纠纷,上岛咖啡西单店老板跑路,消费者办理的储值消费卡却不能在其他连锁店使用。上岛咖啡总部回应说,加盟店行为与公司总部无关,上岛咖啡总部对于消费者在加盟店办理的储值卡概不负责。
看似实力强大、可以让消费者放心的连锁品牌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办卡的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
连锁加盟店 责任并不连带
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这些连锁机构有着统一的标识和店面装潢,出售着统一标准的产品、服务,因此消费者往往认为各连锁店只是经营地点的分散,其实就是一家店,连锁就意味着责任连带,即使其中一家出了问题,还可以找其他连锁店或者总公司承担责任。事实上,连锁店虽然看上去一样,其实很可能并不是来自同一个经营者,其间存在着直营店和加盟店的区分,由此也导致了消费者在主张权益时的困惑和困难。
目前,市场上的连锁店多数是特许经营形式的加盟店,上岛咖啡在北京的连锁店即全部是特许经营的加盟店。直营店是由品牌商总公司直接投资、经营、管理的连锁店,而加盟店是品牌商总部将其服务标章授权给加盟店主,加盟店主可以用品牌商总部的形象、品牌、声誉等在商业消费市场上招揽消费者。
加盟店属于商业特许经营的范畴,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虽然特许经营的连锁店和品牌商直营的连锁店在外观上并无二致,但特许经营是以品牌商和加盟商的特许经营协议为基础,本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民法有关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双方在主体资格上的独立性,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
也就是说,直营连锁店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同属总部,而特许经营连锁店的所有权属于被特许人,经营权部分受控于特许人。从法律地位上来看,直营连锁的各个成员是隶属于品牌商的,而特许经营的加盟商则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仅加盟商相互之间独立,加盟商与品牌商之间也是独立的。
因此,特许经营的连锁店如果出了问题,加盟商成了责任的承担者,而消费者所信任的品牌商却可以借用其独立地位避免承担责任。
法律存盲区 消费者易受伤
特许经营的连锁模式减轻了特许人的经营成本和法律风险,但是增加了普通消费者的风险。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作为特许人的品牌商的资格作出了限制,该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了特许人必须是企业,同时第7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对特许人资格的限制确保了品牌商具有一定的实力,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法律并没有对被特许人的资格作出特别的限制,市场中作为被特许人的加盟商既有公司企业,也有个体工商户。加盟商组织形式的不同直接决定了其责任财产的多寡,从而影响其承担责任的能力,其责任能力的参差不齐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潜在威胁。因此,加盟商一旦跑路,消费者往往索求无门,即使找到加盟商,也可能出现加盟商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
对于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1条也有所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而对于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必须是特许经营合同包括的主要内容。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必须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但上述规定存在一定盲区,特许经营合同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约定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品牌商往往利用其经济实力和从业经验上的优势,排除其自身承担责任的可能,期望品牌商会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其对特许经营的加盟连锁店承担责任并不现实。法律对于特许经营双方的对外责任承担规定不明确,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导致作为特许人的品牌商一方面凭借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向加盟商收取高额的加盟费,另一方面却在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下借口与特许经营的加盟连锁店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拒绝承担责任。
品牌商担责 已有理论依据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经营模式被正式应用于商业最早是在19世纪的美国,并在各个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由于美国的特许经营发展较早,因此美国法律界在如何保护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问题上的研究也走得较远。从美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其早期判例一般是基于雇主责任理论和表见代理理论,判令作为特许方的品牌商来对消费者承担替代责任。替代责任实际上使得品牌商和加盟商处于责任连带的地位,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品牌商主张权益。
虽然美国司法界已经找到让品牌商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但有关于品牌商因加盟商的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仍然没有定论,法院也没有找到一种一致认同的途径来判定品牌商的责任。其后,美国又提出了品牌商的一般保证人责任理论,在该理论中,品牌商的地位相当于加盟商和消费者交易的保证人,从而在加盟商的行为对消费者造成损失时,品牌商应承担保证责任。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首先向加盟商索赔,当加盟商的偿债能力不足时,品牌商应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在我国目前社会诚信度和企业社会责任感尚显不足的情况下,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不能期待品牌商和加盟商的自觉,而应当借鉴其他特许经营较成熟国家的做法,让品牌商切实负起责任,消除品牌商“概不负责”的底气。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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