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春:政府“租客”别把“房东”摁倒在案板上
作者:王艳春
1995年,哈尔滨聚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垫付资金,为所在的道外区政府建了新的办公楼。1999年,占地2万多平方米的新办公楼竣工后交付政府使用,但道外区政府始终未支付过分文建设款。聚兴公司于99年获得了房产局颁发的对区政府新办公楼的产权证,为讨回投资款及利息,该公司先后两次起诉区政府但都以“证据不足”为由被驳回。期间,道外区政府还曾以“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名要求公安局调查聚兴公司,还要求市住房局注销聚兴公司手中对区政府办公楼的产权证。(6月5日《法制日报》)
老实说,这起聚讼看起来跟“房屋权属”关系莫大,却压根算不上是“产权纠纷”。聚兴公司出资建设了区政府新办公楼,并获得了产权证,这一事实不难厘清。实际上,从道外区以“官威”施压房产局、公安局,妄图否定聚兴公司所持产权证合法性,也可得到“侧证”。
按说,拥有产权证的聚兴公司,具备了对“区政府办公楼”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吊诡之处即在于,相当于“租赁办公”的区政府却没有支付房租,甚至连当年承诺的建设本金都没给分毫。
这出戏勾勒了“政府办公楼竟然系租借他人房屋”的乌龙笑话,更难掩私权在“赢者通吃”护驾下的公权面前的羸弱不堪。聚兴公司恐也未料到,当初揽下的这桩“为政府盖楼”的瓷器活,竟落得“赔钱又折房”的下场。
可除了“哑巴吃黄连”,在起诉被驳回,反馈无门的穷途之境下,又能如何?荒诞的脚本,叙写的依然是个体权益萎缩的集体写照。
一方面,对相关部门的“要求”不敢违背,让“建房”也得勒紧裤腰带上阵,即便心存“如何回本”的隐忧,迫于淫威也得压抑;另一方面,当真的发现“利益亏空、难以为继”之时,就算一退再退、妥协让步,相关部门也不会对当年你“割肉相赠”的付出有丝毫的觉醒和回馈。于是,破裂的“官商合作”只能爆发为公堂上你来我往的拉锯战。
诉求无望达到时,就徒留“遗弃一旁”的私权走入被轻视和践踏的迷途。不难看出,虽然民间的财产权属已有威严法律语句的诠释,但离“切实兑现”仍隔着不只一张纸的距离。就算聚兴公司要求区政府支付工程款真的“证据不足”,区政府“鸠占鹊巢”,踩着他人的物权登堂入室的“悖逆之举”又该如何解释?莫非,真的只能把这样“大于天”的事交付给时间和未来,期待某天忽如春风来,二者突然就“干戈全消”?
或者,法律对如此“明目张胆”的恃“公”凌“私”的无解,就是为了给“赢者通吃”铺织花边,陪衬如道外区政府“自己是产权人还有向别人讨债的道理?”这样荒唐辩解的“甚嚣尘上”?
显然,政府“租客”不能自我摈弃了“耻感”,自甘沦为“宰割者”的角色,把真正的“房东”摁倒在案板上,恣意妄为。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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