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副经理受贿揭露内部认购潜规则
日前,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某国有房地产公司营销部副经理王某因犯受贿罪,一审被海沧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本案从一个特殊的角度揭开了国有房地产公司“内部认购”潜规则。专家认为,要减少因“内部认购权”滋生的违法犯罪,最彻底的方法是取缔 “内部认购权”。“
2011年6月,房产中介阳某听说海沧区某国有房地产公司在卖店面,第一手每平方米16000多元,而市场上该小区二手店面每平方米可卖20000多元。于是,阳某就通过熟人认识了王某,并顺利拿到店面认购权,转手以每平方米232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付了68万多元的差价给阳某,阳某随后给了王某20万元好处费。
然而,由于李某对店面的户型和格局不满意,而且觉得合同价和实际购买价差距太大,于是要求阳某退还差价,遭拒后便投诉到相关部门。经检察机关调查,王某利用认购权谋取私利的行为不止一次,早在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初,他就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为余某提供4套一手房源的认购权,事后收取好处费36000元。
经审理,海沧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51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此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1年。
此案在厦门法律界引起关注。“高额差价”为何多数出现在国有房地产公司?对此,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连泰认为,国有房地产公司的“内部认购权”在我国是相当普遍的问题,其实质就是变相瓜分国有资产。
刘连泰说,“内部认购权”其实是某些国有房地产公司高管或员工的“隐性福利”,其以低于市场价的方式购买本企业开发的房产,差额部分就构成了福利。这样的潜规则,首先破坏了市场机制:将交易者分为员工和非员工、高管与非高管,按不同的价格交易,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其次,隐性福利逃避了税务部门的监管,巨额差价事实上是收入,却无需纳税;再次,内部认购权在高管之间瓜分,是变相瓜分国有资产。
刘连泰告诉记者,如果没有“内部认购权”这个房地产市场的畸形儿,因“内部认购权”产生的腐败乃至犯罪也就消失了,因此,要减少因“内部认购权”滋生的违法犯罪,最彻底的方法就是取缔“内部认购权”。记者吴亚东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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