挡获的两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川金丝猴 王春妮摄
记者8日从四川广元朝天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两只金丝猴案件做出判决,涉案的两名犯罪分子分别领有期徒刑12年和有期徒刑8年。
2011年8月,四川仁寿男子唐某某在成都认识了北京高某,答应帮其搞到两只金丝猴。后经多方联系,唐某某与做野味生意的高某以每只2.5万元的价格谈妥购买金丝猴事宜。高某向唐某某许诺,待唐将“ 货”送到太原后另付2万元手续费。
唐某某遂谎称到西安玩耍,租用杨某的广本雅阁车前往接送“货 ”。在成绵高速绵阳南出口处,唐某某与高某等人交接了两只金丝猴 ,当场付款5万元人民币,后至川陕交界处广元市朝天区棋盘关治安检查站时被查获。经林业部门鉴定,所运输的两只金丝猴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川金丝猴幼体。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明知金丝猴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为营利非法收购、运输两只准备出售,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 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被告高某为营利非法收购两只金丝猴,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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