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小微”信贷成本 小微企业风险权重下调
2012年06月09日10:31
来源:中国广播网
6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简称《资本办法》),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资本办法》下调了对小微企业、个人贷款及信用卡授信的风险权重,降低了相关领域的信贷成本,引导商业银行加强对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的信贷支持,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小微企业风险权重从100%下调至75%。
绝大多数商业银行达到监管要求
《资本办法》建立了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现行资本监管规则仅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即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资本办法》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分别为2.5%和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根据单家银行风险状况提出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资本办法》实施后,我国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符合巴塞尔最低监管标准,并与国内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根据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并考虑资本监管对信贷供给和经济发展的影响,《资本办法》设定了6年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相关资本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过渡期内,未达标的银行将制定并实施分阶段达标规划,银监会将根据银行达标规划的实施进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而不是硬性要求在《资本办法》开始实施时就立即达标。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中绝大部分是核心资本,《资本办法》规定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为5%,略高于国际规定的最低标准(4.5%)。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商业银行已经达到这一监管要求,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引导国内银行审慎开展金融创新
此外,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资本办法》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不仅包括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也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同时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场外衍生品等复杂交易性业务的资本监管规则,引导国内银行审慎开展金融创新。
在对商业银行制定分类标准并分类监管方面,《资本办法》根据资本充足率水平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对满足最低资本要求但未达到其他层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进行细分,明确了对各类银行的相应监管措施,提升资本约束的有效性。《资本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若不能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银监会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新的分类标准标志着我国资本监管的重点将转向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全部监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
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据介绍,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塞尔III),确立了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监管的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
【链 接】
据银监会最新统计,全国城市商业银行主要监管指标持续向好。截至2012年1季度末,不良贷款余额358.81亿元,不良贷款率0.78%,平均资本充足率13.56%,拨备覆盖率326.16%,整体流动性平稳。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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