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宴高额定金属“霸王条款”
本报讯 (记者 薛慧卿)生活中哪些“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理直气壮地喊“不”?今年“3·15”后,市消保委公开向市民征集消费领域“霸王条款”,共收到“霸王条款”近500条。昨天开始,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存在问题较多的行业领域进行点评,首次点评直指婚庆行业。
统计显示,上海今年预计有15万对新人结婚。新人数量多,婚宴资源相对稀缺,“一桌难求”的市场下,有的酒店和婚庆公司借机设置过高定金或违约金,或捆绑搭售婚庆服务。对此,市消保委律师志愿者、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绍平点评指出,这些“霸王条款”包括
条款1:“此活动(婚宴)预定一经确认,酒店将收取人民币××元作为定金(约为此次宴会消费的50%),为了确保婚宴的顺利进行请于××年××月××日交予酒店,此定金将不予退还。”
点评: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酒店在格式条款中设置了相当于合同价款50%的定金,违反了法律规定。
条款2:“距婚宴开始日1个月内取消的,酒店将向您收取本次活动预计总费用(食品、饮料酒水、场租等)的100%作为赔偿金。距婚宴开始日1个月至6个月内取消的,酒店将向您收取本次活动预计总费用(食品、饮料酒水、场租等)的80%作为赔偿金。距婚宴开始日前6个月以上取消的,酒店将收取本次活动预计总费用(食品、饮料酒水、场租等)的50%作为赔偿金。”
点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消费者取消婚宴,酒店应允许消费者采取补救措施,如将场地转让给他人等。同时,酒店也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即便要赔偿损失,也应以酒店采取措施后的实际损失为限,不应高于酒店基于本合同获得的净利润。
条款3:预定婚宴,就要选择酒店指定的婚庆公司。如果选择其他婚庆公司,就要向酒店支付2000元“入场费”。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酒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捆绑搭售其指定的婚庆公司,侵害了消费者对于婚庆公司的自主选择权。
条款4:某婚庆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只写了“布置C套11280+人员B套7280=18560元”,而对“C套”、“B套”的具体内容并没有明确约定。
点评:婚庆公司通过在合同中对服务内容的模糊表述,一旦发生消费争议就能占据有力地位,藉此逃避违约责任。
作者:薛慧卿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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