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机存盗码器用户现金被盗 发卡银行担责赔偿
2012年06月12日06:33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ATM机插口处被不法分子安装了盗码器,用于盗取持卡人银行卡磁条内的信息和密码。因卡内4万余元被盗,持卡人小田向警方报案,并将发卡银行和ATM机被安装了盗码器的代理银行告上法庭……昨日,成都晚报记者从成都中院获悉,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发卡银行应当承担责任,赔偿小田被盗的4万余元及相关利息。
ATM机被安装盗码器
取款人卡内4.19万现金消失
小田在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办理了储蓄卡(无存折)。2009年5月24日晚上,犯罪嫌疑人分两次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某支行的ATM机插口处安装了盗码器,用于盗取持卡人银行卡磁条内的信息和密码。次日晚上9时,嫌疑人才将盗码器取走。
市民小田就是在5月25日晚上7时,用自己的工行卡在农行上述ATM机上取款1000元,卡内余额4.2万余元。几天后,小田查询自己卡上存款时,发现仅剩67.18元,4.19万余元不翼而飞。之后,小田到发卡银行查询得知,其账户内的存款是在广州某银行的ATM机上于5月28日分多次被支取,并收取了异地手续费。小田向公安机关报案,6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至小田起诉时该案尚未侦结。
发卡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小田取款的农行某支行,是其开户的工行某支行的代理行,双方存在委托关系,对外民事责任应由委托方即发卡银行承担。小田虽是在农行使用自助银行而发生纠纷,但应以发卡银行为合同当事人,其要求农行某支行支付其存款及利息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农行某支行的保安系统,在被犯罪嫌疑人安装盗码器的20多个小时里没有任何察觉,而小田只是在很短的时间里取款,其没有义务在如此短时间内检查ATM机是否存在窃取密码的设备等,故小田对密码的泄露不存在过错,而发卡银行未能及时履行通知犯罪手段和保障交易场所安全的义务,是嫌疑人使用盗码器得逞的主要原因,故其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判决发卡银行支付小田损失的4.19万余元及相关利息。
一审宣判后,发卡银行工行某支行不服提起上诉,称其并无任何过错,而代理行农行某支行在向小田提供取款服务时,收取了跨行取款手续费,向客户提供了不安全的交易环境而导致田某账户及密码泄露,故损失应由农行某支行承担。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代理行农行某支行提供不安全的ATM机导致小田涉案存款丢失的责任,系其与委托行工行某支行之间形成的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故维持原判。
提供安全交易环境
是银行方应尽之责
成都中院审理该案的法官称,本案中,小田通过ATM机取款有自助银行性质,但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应是银行方的应尽之责。犯罪嫌疑人在涉案ATM机上安装、取走盗码器之间长达20个小时,银行方虽有监控但却毫无察觉,安全隐患一直未被消除。之后,银行方也未及时对在此期间交易的客户尤其是存款数额较大的客户进行必要的提醒,以使客户通过更改密码等补救措施予以防范,故嫌疑人得逞的主要责任在银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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