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提供学生档案托管服务需遵自愿
湖北日报讯 某高校W同学2000年毕业直接参军,其学生档案一直存放在学校,直到2011年1月提档,学校要其交纳2160元档案托管费,后经协商交了1500元。W同学觉得学校收取的档案托管费不合理,遂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了投诉。
面对价格执法人员的调查,校方辩称:根据《湖北省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已向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办理了学生档案托管费的报备手续,且进行了公示宣传。W同学从2000年毕业至2011年提档时隔11年,学校在免收2年托管费的基础上考虑到该生的特殊情况减了660元,收费合情合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规定,学生档案托管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学校在收取服务性费用前,必须到指定的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否则属于违法乱收费。价格执法人员经调查认为,该校档案托管费2009年9月纳入收费许可项目公示宣传后方具备该项收费资格,W同学参军后档案未取走,校方事实上自动承担了托管服务,理应交纳2009年9月至2010年12月15个月共300元的档案托管费。据此,价格主管部门依相关法规,责令该校退还多收W同学的档案托管费1200元。
本案一方面提醒各高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需事前到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办理相关报备手续,未经备案的收费项目不得自行收取,更不得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另一方面也提醒广大学生及家长,高校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原则,学生档案托管有多种途径,在学校之外,省、市、县高等学校毕业就业指导中心、人才市场都有相应的档案托管机构,学生可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合理选择,避免切身利益受损。 (沈佳)
作者:沈佳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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