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压缩工期的理性需要制度保障
张枫逸
高速铁路发展对铁路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铁道部起草的《铁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18日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广征民意。此次意见稿明确铁路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工期、降低工程质量。(6月19日《北京晨报》)
媒体曾披露过这样一个故事:某大型工程如火如荼之际,一家中国企业按常规提前完成了工作量,谁知没有像往常那样得到奖励或表彰,反被负责工程的外方承包商罚款。那家外国企业的理由很简洁明了:工期规划是按照技术要求和施工能力经过精确计算才确定的,每一天的时间都有科学依据。现在提前完工不是当时规划设计有问题,而是施工中间不遵守合同要求,所以必须罚款。
在中国式的赶工期思维中,外方的理由有些荒唐和不可思议。但事实证明,“欲速则不达”的道理并不仅仅停留在逻辑上。京沪高铁计划工期由60个月调整为41个月,随之而来的是开通半个月时间先后发生5起列车停运的故障;被誉为“亚洲第一站”的南京南站投入使用不到10天就要返工。
毋庸多论,拟禁止高铁为赶进度压缩工期,体现了“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意识回归,有助于唤醒我们对于工程质量的敬畏,但这种管理理性要想真正转化为质量刚性,并非随着一纸规定就能一蹴而就。事实上,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建设、交通等部门也曾三令五申,禁止盲目压缩工期,但大都沦为一纸空文。
赶工期行为屡禁不止的背后,凸显压缩工期的驱动力和约束力远远失衡。一方面,一些主管部门想的是“大干快上”,搞的是“献礼”工程,往往不惜用长官意志和行政命令,硬性要求质量服从速度。另一方面,我国《建筑法》等法律对合理工期、合同工期以及缩短合理工期的幅度和控制都未作规定,使得盲目压缩工期的定性成为一大难题;而对于压缩工期降低质量的行为,各地更多是口头上的严禁不准,缺乏实质性的问责追究机制。当禁令成为不发威的“纸老虎”、“没牙虎”,也就怪不得一些部门和个人把它当做“病猫”了。
禁止压缩工期的理性需要制度保障。在国家法律尚处空白的情况下,各地有必要先行制定地方法规或部门规章,建立施工工期调控制度,保障建设工程合理工期。唯有厘清盲目压缩工期的界限,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严肃追究责任,为禁令通上高压电,才能倒逼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扎扎实实建设,确保质量安全。 (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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