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乃玲/画
酒精测试结果超出醉驾标准两倍多,检察院提诉判刑两个月,却被法院以“驾驶距离不远”为由,免究刑责。近日,这一发生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官员莫王松身上的故事,成为全国舆论的焦点。中国青年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龙岗区人民法院至今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此案判决书;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则坚称,“免刑”是法官“自由裁量权”,不予抗诉;而莫王松所在的街道办,至今未按党纪和公务员条例作出处理(6月18日《中国青年报》)。
一个醉驾案涉不涉密,记者事后采访的法律学者已经说得很明白了,“审判机密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时候,法院才有理由拒绝公开判决书和案卷”。此案的一个症结点是,在司法工作大力倡导公开的语境下,所谓的“涉密”成了一个拒绝公开理由有些不合时宜。
2008年以来,新一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全面推开,这一轮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司法监督。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年底推出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规定是对宪法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落实,是对人民法院接受媒体舆论监督的具体规范。该规定第五条提出,“新闻媒体因报道案件审理情况或者法院其他工作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裁判文书复印件、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等”。
事实上,各地法院为落实司法公开原则做得更多,比如司法判决书上网、庭审网络直播等等,所有这些措施都得到了舆论的一致好评,也成为司法回应人民群众期待、赢得人民群众信任的破冰之举。所以在这样一种大的语境下,没有正当理由就提出某个个案“涉密”,显然难以服众,也容易引起人们的反感,给人以说一套做一套的感觉。
司法公开是一个理念,也是法院对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但人们理解并认可法院的司法公开并不是看法院系统对这个理念叫得有多响,而是要通过每个个案来观察。如果法院真的做到了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话,一个并不复杂的醉驾案为什么不能公开司法判决书?法院的“免刑”判决为什么不能以理服人?
新闻报道称,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是两个月,法院作出“免刑”的判决后,检察院没有抗诉,理由是这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的确,自由裁量权是法官一项很重要的权力,没有这项权力,我们完全可以请计算机来判案了。但问题的关键是,法官为什么要拥有自由裁量权?这是因为自由裁量权是司法通向公正的必要路径,在法理情交织的复杂社会现实生活中,即使是公正的法律有时也可能不会给所有的案件和当事人以最终的公正,要矫正这种可能出现的不公正,就需要给法官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裁量权中所谓的“自由”是要受到监督的,没有监督就无法判断自由裁量权是实现了公正,还是被个别人滥用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受到监督,而监督的前提还是司法公开,没有司法公开监督无从谈起。所以这个案子绕了一大圈回到起点还是一个公开的问题。
事实上,随着媒体的深度介入,深圳这个本来不太起眼的醉驾案已经发酵成了一起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件,根据最高法《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第二条“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公开正在成为此案一个无法回避的命题,是否公开法院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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