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的民事判决书还没捂热乎儿,就收到了银行的上诉状。“虽然耗不起,但咱也得和银行对抗到底。”6月20日,26岁的金强(化名)勉强挤出点儿笑容。金强告诉记者,若不是因为银行卡遭盗刷,他现在早就结婚了,可现在眼瞅着孩子就要出生了,妻子却还没穿过婚纱。
震惊:14.7万结婚款遭盗
金强告诉记者,去年12月18日,他用网上银行交电费时,发现卡上的余额只剩175元,而前一天卡内尚有余额147887元。
银行窗口打出的明细对账单显示,前一天这张卡在台湾以消费、现金支取手段分三次共提取147712.41元。金强一下子就蒙了,“这是我准备用来结婚的钱。”而让他更纳闷的是,自己身在沈阳,怎么可能到台湾刷卡消费,况且银行卡还在手里,根本就没丢失。于是,他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起诉:卡在身上钱不应该丢 今年2月8日,金强将银行告上法庭。4月18日,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金强认为,在储户本人没有取款且银行卡没有丢失、密码没有遗失的情况下,存储在银行的钱却被他人取走,银行未能识别伪卡,存在过错,因此,银行应赔偿储户损失款及利息。
而银行则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不是本人消费的,此外,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存在过错和过失,同时,按照结算申请书后的借记卡章程第四条,规定申请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发卡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签名只是作为交易的辅助措施,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的密码,因密码泄露或卡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应由持卡人负责。因此,银行认为不存在过错。
法院:银行需赔偿并付利息 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银行给付金强147712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依照储蓄存款合同的约定,原告负有按规定使用卡片,对卡片的密码进行保密的义务,被告负有保护存款安全及应持卡人要求兑付存款等义务。本案中,原告的借记卡没有丢失,本人也没有去过台湾,而其卡内存款却被他人消费、使用,该事实可以证明,该借记卡被他人“克隆”、复制使用,使用克隆卡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发卡行即被告承担。
首先,被告作为金融机构,应当对其推出的银行卡所具备的唯一性负责,银行卡被复制使用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发卡行负责;
第二,银行作为发卡行,应对其银行卡使用的安全性进行举证,同时也应当对原告存在故意泄露密码及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举证,本案中银行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故被告对原告存在过错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被告强调是原告个人或伙同他人取走账户内存款的问题,原告就其卡内存款被盗事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公安机关已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从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自行或者伙同他人盗取或使用了自己账户内的存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储蓄存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银行:卡被“克隆”无依据 可是,让金强没想到的是,胜诉的民事判决书还没捂热乎儿,他就收到了银行的上诉状。
记者看到,在上诉状中,银行认为,一审认定被上诉人的借记卡被他人“克隆”、复制使用没有相关依据。借记卡没有丢失,本人没有去过台湾,并不能证明该卡没有被他人带到台湾消费、使用。
同时,银行还认为,借记卡被消费、使用是被上诉人的责任,本案中,借记卡的密码只有被上诉人知道,卡在台湾消费、使用也是经密码确认的。那么在台湾使用的密码只有两个途径获得:一是被上诉人告知;二是被上诉人保管不当,密码泄露。即使不是上诉人告知,也是其保管不当,造成密码泄露,按借记卡章程第4条规定也应由其承担责任。
无奈:未婚妻至今没穿上婚纱 事到如今,金强剩下的只有无奈。金强坦言,如今最亏欠的就是即将要当妈妈的未婚妻。金强表示,这笔钱原是用来结婚的,原定今年开春儿就结婚,而现在来看,最快也得等到明年。他表示,事情发生后,他瞒了未婚妻三个月,直到准岳母专程从外地来沈谈婚事,被逼得没招儿的他才向未婚妻吐出实情。
“未婚妻听后哭了好几天,但事情既然发生了也没有别的办法。她帮着我向双方父母撒谎,称怀孕了担心穿婚纱不好看,婚礼等生完孩子之后再补办。就因为这件事,我觉得特别亏欠她。”金强告诉记者,他们的宝宝再有不到一个月就将降生,可孩子妈却还没穿过婚纱,无论是作为丈夫还是准爸爸,这都太说不过去了,他现在时常陷入深深的自责。本报高级记者 白昕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