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旭东
上海飞海口的一架客机,由于暴雨无法降落,申请备降其他机场,却连续遭到2个机场的拒绝。最终,飞机降落时已经逼近了飞行的最低油量。19日,民航华东局表示,根据民航局要求,已对上海地区备降保障工作进行专项整治。(6月20日《新闻晨报》)
机场拒绝降落,虽不至于达到“见死不救”的程度,但至少是“见危不救”,如果由此而酿出大的灾难,后悔可就迟了。世上没有后悔药,却有“清醒剂”。出现拒降的严重问题,及时进行专项整治,有其必要性。但是,只是借助一种行政力量,或可以取得短时间的效果,未必能够持久。这或是专项整治的“飞行轨道”。等风头一过,专项整治结束,机场是否还会出现类似的情况,谁也不敢保证。机场的“见危不救”比个人的“见危不救”危害性更甚,这一点无需赘述,一目了然。
“小悦悦事件”引发道德与法律的思考。面对社会上出现老人跌倒没有人敢扶、见死不救等热点事件,有专家建议,在刑法中设立“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也有专家认为,“见危不救罪”现在入刑法为时尚早。著名刑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教授储槐植表示,见危不救要成为刑法上的一个罪名的话,或者设立“见义勇为法”,是有一个前提的,就是当公民的诚信程度,公信力比较高的情况下,成立这样一个罪名,那么利是大于弊的;如果当一个国家的诚信程度还不够高的情况下,成立这样一个罪名,那搞不好可能会出现问题。
有观点认为,“义务的道德”可以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愿望的道德”则不应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两者的关系犹如一根标尺。法律对道德领域的干预度应依时而定。当道德的力量本身足以保证道德规范得以实施时,法律就应与道德保持必要的距离。当道德的力量不足以使道德规范得到实施,而该规范对社会来说又至关重要时,就有必要采取法律干预的手段,以强化和巩固该规范。而机场无条件接收降落正是属于“义务的道德”,因此可以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这比专项整治或其他形式的行政干预更有保障性。
“见危不救入罪”应该起航。其实,在欧美国家早就都有“见危不救罪”。即便在中国就个人行为暂时不宜“见危不救入罪”,但对于公共领域、公共设施存在的“见危不救”行为完全可以率先“起航”进行立法。我们既不能坐等时机的成熟,对“见危不救”行为视而不见,或者干脆也来个“见危不救”;又不能操之过急,将“愿望的道德”强行纳入法律之中,强扭的瓜不甜。较稳妥的办法是,将成熟的范围、义务的道德“优先”立法规范,一方面可以起到带动与示范功效,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其他领域的“成熟”。
延伸阅读:朱永华:机场,你没有拒绝备降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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