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光 宋宁华
本报讯(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宋宁华)历时5个多月的诉讼,台湾知名歌星费玉清起诉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百川公司”)和该公司股东李琦肖像权纠纷案,昨天在静安区法院有了一审结果。法院判决华纳百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主流媒体上向费玉清赔礼道歉;华纳百川公司赔偿费玉清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李琦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4月25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了一份公证书,显示华纳百川公司在网页上销售“仙草益佰中国冬凌神奇茶”的广告宣传中,使用了费玉清的肖像。该茶每盒369元,一周期2盒,两周期4盒为1100元,仅2010年11月16日一天就向17名购买者发货。
2011年6月7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又出具了当日在该网页上仍有费玉清肖像的“仙草益佰中国冬凌神奇茶”广告宣传的公证书。该公证书还显示,华纳百川公司在2011年6月3日向35名购买者发货。
今年1月中旬,费玉清聘请上海申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笃向法院起诉华纳百川公司,称该公司和股东李琦擅自使用原告肖像,虚构原告为产品形象代言人,蒙骗广大消费者,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使原告形象遭受极大的负面影响,利益遭受巨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华纳百川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在互联网及全国性报刊上对原告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李琦对上述偿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上,华纳百川公司承认未经费玉清允许使用了他的肖像,公司有一定过错。但认为产品上没有署费玉清的姓名,没有对外声称费玉清为产品形象代言人。强调公司实际使用费玉清的肖像不到1年,侵权持续时间短;涉案图片所在网站是保健品网站,浏览的人群较特定化,点击率低;费玉清在年轻一代中知名度不高,影响范围有限;所涉产品是合格的保健品,非假冒伪劣产品。还指责费玉清将自己的肖像发布到网上,放任他人使用,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故不认同费玉清的诉求。
李琦辩称,身为股东,自己未与公司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出借账户是职务行为,不构成对费玉清的侵权。
法院认为,在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上,已经证明了华纳百川公司在该网页上使用费玉清的肖像,而在费玉清肖像周围的“玉音天成,清辞丽曲”“中国风唱响冬凌”字样,让人对费玉清清脆的嗓音与“中国冬凌神奇茶”之间产生一定的联想。华纳百川公司营利目的明显,符合侵害肖像权的法律特征。鉴于李琦系华纳百川公司的股东之一,销售“中国冬凌神奇茶”的货款均入其开立的账户,侵权获利可观,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结合华纳百川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时间的长短、范围的大小、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及主观恶意程度等多方考虑,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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