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前买下香港宝茂公司在通州的一套别墅 此后被另一家“宝茂”夺回 记者调查发现涉案两家宝茂不是一公司
李先生花40万买房时的付款证明(记者 毛占宇)
完全同名的两家香港公司,引发一桩别墅奇案
9年前,有人拿着香港宝茂公司的房产证及公司印鉴,将一栋别墅“卖”给了李先生。3年后,有人在香港成立了另外一家“宝茂公司”,以产权人的名义将别墅从李先生手里夺回。由于两公司同名等原因,李先生多次诉讼均败诉。
日前,李先生以对方涉嫌诈骗为由报警。记者了解到,根据香港法律,同名公司允许存在。
来龙去脉 40万元 买500平米别墅 1995年,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宝茂国际有限公司购买了通州区宋庄镇丛林庄的一栋506平米的别墅,约定由开发商代办房产证。
李先生的代理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军告诉记者,2003年,这家公司委托徐某等人,以40万元的价格将别墅卖给了李先生。
张军说,双方当初签订过房屋买卖协议,但“李先生手里的协议后来丢了”。
506平米的别墅只卖40万元,折算成每平米的单价仅为790余元。即便在2003年,这样的二手别墅也算得上超低价。
对此张军解释,当时宋庄镇的别墅周边还很荒凉,乐意花大价钱在那么偏僻的地方买别墅的人并不多。同时宝茂公司在北京开展业务并不顺利,已经决定撤回香港,留这套房子在北京也没用处。
“当时,宝茂公司欠了徐某一笔钱。宝茂公司决定把这套别墅押给徐某抵账,房产证以及一些公司文件、印鉴,都留给了徐某。之后,徐某以宝茂公司名义,把别墅卖给了李先生。”张军说。
房没过户 香港公司“消失” 之后,由于联系不到宝茂公司,李先生无法办理过户。但李先生已经花钱装修了别墅,退房意味着巨大损失。
“当时我想,既然房产证和付款收条都在我手里,应该不会有什么风险,所以就入住了。”李先生告诉记者。
他说,当时他还留了个心眼,让对方写了一张96万元的“借条”给自己。双方当时书面约定30日内还款,如果对方逾期不还,别墅归李先生所有。但后来,徐某等人也联系不上了。
2003年10月,李先生拿着借条起诉宝茂公司胜诉。但实际上,整个诉讼都是在缺席审理的状态下进行的,宝茂公司下落不明。
有人举报 称别墅被人骗卖 2006年4月,李先生突然被通州公安分局民警传唤。
一家台湾公司报案称,宝茂公司是其下属公司,别墅由该公司实际出资,宝茂公司购买,后被徐某等人骗走房产证、公司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举报其诈骗。由于别墅由李先生实际居住,民警找他了解情况。
经过调查,通州警方最终没有立案。
但宝茂公司“消失”后的“神秘人报案”,让李先生很是不安。他委托香港律师李志华,在香港对宝茂公司进行调查。
2007年初,律师告诉李先生,宝茂公司已于2005年10月28日解散。
被诉腾房 才知房本被撤销 之后,一件更让李先生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2009年1月,李先生突然接到通州法院的传票“宝茂公司”起诉李先生腾房。
诉状中“宝茂公司”称,其购买别墅后并不经常使用,2003年,“被告经非正常程序获得了原告印鉴,一直非法居住在该房屋内”。
“2008年11月24日,建委已经为我们颁发了房产证,确认了我们的合法所有权。”该公司表示。
“宝茂公司”的代理人,一位来自台湾公司,一位是北京律师。庭审过程中,该公司出具了一份行政判决书和一份民事调解书,李先生这才知道,原来自己手里的房产证已经被建委撤销了。
“复活”港企 打官司讨回别墅 两份法律文书再现了诉讼过程。
2008年1月,“宝茂公司”起诉市建委。
该公司称,其别墅房产证丢失,2007年12月要求补办时被拒绝,并被告知之前的房产证不是以该公司名义办的,而是以一家在北京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宝茂公司”的名义办的,实际上这家公司根本不存在,营业执照是伪造的。
按照上个世纪90年代的法律规定,香港企业无权在大陆购买内销房屋,而之前的房产登记系违法,故建委拒绝为该公司办理房产证。
经过审理,2008年8月,法院确认最初用于办理房产证的手续系伪造,遂判决撤销原房产证。
之后,“宝茂公司”起诉开发商,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为该公司办理房产证。
2008年10月,案件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共同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房屋归“宝茂公司”所有。
之后,“宝茂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一个月后,根据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建委给“宝茂公司”颁发了新的房产证。
一波三折 上诉夺房 买房人败诉 由于李先生手里的房产证被撤销,而“宝茂公司”手里又有了新房本,2009年2月,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应腾房。
宝茂公司明明已经解散,怎么又冒了出来?其间,李先生委托另一位香港律师李伟斌对原告进行调查得知,这家公司是2006年10月11日成立的。
李先生上诉,称此“宝茂”非彼“宝茂”,虽同名但是两个不同公司,无论财产权益还是诉讼权利,新成立的宝茂都不能代表已经解散了的宝茂公司。但二审法院以李先生的说法依据不足终审驳回上诉。
2009年4月,李先生提出申诉,要求法院对“宝茂公司”与开发商达成和解的民事案件重审。李先生认为,原审法院没对“宝茂公司”的主体身份审查,即认定其为诉争房屋的产权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对此“宝茂公司”解释,之前的公司是因没按规定年检被解散,补交税费后公司恢复。两家“宝茂”其实就是一家公司。而“宝茂公司”与李先生之间,压根就没有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虽称已买下别墅,但既拿不出买卖协议,也没办理房产抵押或产权变更手续,因此他只不过对宝茂公司享有债权。就算宝茂公司还不起钱,也不能说明李先生就应该拥有别墅所有权。
2009年8月,法院裁定驳回李先生的再审申请。李先生上诉被驳。
1500万 新“宝茂”已将别墅卖出 据张军律师介绍,“宝茂公司”取得房产证后,很快将别墅以1500万元的高价卖出。
不但如此,2011年5月,该公司还再次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年5个月的房屋使用费以及物业费、供暖费等。此后法院判令李先生支付经济补偿款近15万元。
李先生上诉后,今年3月1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李先生告诉记者,他以“宝茂公司”一系列行为涉嫌诈骗为由,目前已经向通州公安分局报案,现警方正在审查当中。
记者就此联系新“宝茂公司”的代理人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的周明波,求证李先生一方的说法是否属实。
周明波表示,如今案件已经做出判决,他作为代理人已经履行完义务,如今不便多说。
记者希望他能提供其他知情人的联系方式被拒绝。
延伸采访 香港律所出证 俩“宝茂”非一公司 记者了解到,在案件申诉期间,李先生委托律师张军,通过司法部委托香港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伟樑在香港公司注册处对两家公司做调查并进行了公证。
香港景威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意见:两家公司虽然都叫“宝茂国际有限公司”,但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不能以两者的名称相同为由认定两者同一。
香港律师提供证明文件
注册时间 注册编号 注册地 董事
解散“宝茂”1992年 390685 香港湾仔骆克道300-306号侨阜商业大厦14楼A室 蔡德光和赵文春
新“宝茂”2006年 1079836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2号顺丰国际中心26楼 朱铁藏
香港法律 允许同名公司存在 日前,记者就同名公司问题,采访了与本案无利益关联的香港著名法律人、胡百全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慕智。
FW:根据大陆的法律规定,一家公司解体后,其他人是不得注册与该公司完全同名的新公司的。香港对同名公司问题,有何法律规定?
郑慕智(下称郑):香港法律允许同名公司存在,在《公司条例》和《商业登记》条例中规定了相关内容。
如果要注册一家新的有限公司,只需要到香港政府的公司注册处去查询股东、董事、公司的注册地等信息,如果都不一样,就允许设立同名公司。
FW:在香港,是否出现过刻意注册同名公司,之后进行违法活动的情况?
郑:这种情况很少见。在香港,用这样的手段从事违法活动很难。从事商业活动的人或公司都可以到公司注册处查询相关信息。
FW:香港法院如何区分同名公司?
郑:法院可以直接到公司注册处查询公司信息,作为证据。比如交易发生在2010年,A公司成立于1998年,B公司却是2012年才成立的,一下子就明了了。法院还会查两个公司的股东、董事、公司地址等信息。
FW:如果已经查明两家公司的股东、董事等不同,是不是可以说明两家公司没关系?
郑:是这样的。(记者 毛占宇 付中)
作者:毛占宇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