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退市整理期为30个交易日 供投资者退出
2012年06月28日17: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28日电 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退市整理板实质系为投资者提供一段交易时间,作为最后的退出机会。风险警示板计划于2013年初实施。现有的*ST、ST公司股票以及今后的退市整理公司、恢复上市公司、重新上市公司及其他重大风险公司的股票一并纳入。
多数反馈意见认为有必要设立风险警示板和退市整理板。上交所认为,对于退市整理板,鉴于其实质系为投资者提供一段交易时间,作为最后的退出机会,不具有作为独立交易板块存在的必要,决定采用“退市整理期”的表述。退市整理期是指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上交所给予其30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在此期间,公司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日终止上市,上交所对其予以摘牌。
对于风险警示板,其目标是向投资者提示重大风险,可以根据风险警示的需要,对风险警示板采取必要的交易限制措施、市场监控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对板块内公司实施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
1、设置交易限制措施。本所可以对风险警示股票(除退市整理股票外)涨跌幅实行限制,要求投资者只能使用限价委托方式交易;规定单个账户的单日单只股票的累计买入数量不得超过一定数量。对于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实施对称的涨跌幅限制,初步考虑其涨跌幅限制为10%。
2、增加市场监控措施。风险警示板的股票(除退市整理股票外)当日换手率达到一定比例的,初步考虑为30%,本所可以对其采取盘中停牌,直至收盘前5分钟复牌。对于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初步考虑不采取盘中停牌措施。
3、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后,方可委托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本所会员单位应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一是当投资者委托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时,应逐笔提示风险;二是应向投资者提醒已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的剩余交易天数。
4、强化信息披露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的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的,公司应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提示公司风险,披露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风险警示板的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完成后,计划于2013年初实施。现有的*ST公司股票和ST公司股票以及今后的退市整理公司、恢复上市公司、重新上市公司及其他重大风险公司的股票一并纳入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中新网证券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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